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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擅自使用篡改他人作品 TCL被告上法庭

    律师:这已构成侵权事实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告诉记者:摄影作品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一种具体形式,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毫无疑问的。原告作为《霞光万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利有两项:即要求保护作者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人身权是指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署名权;财产权是指作者的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霞光万丈》为摄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本案的情况分析,陈可以享受修改权,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同时,他人在使用作品时,除了应征得作者的同意外,还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也不得“歪曲、篡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况且,上述被告的侵权均是用于商业目的。今天,电脑技术的普及,专门的图片处理系统及广告创意软件技术的提高,使平常人们不敢想象的“移花接木”、“改头换面”变得轻而易举了。操作者只需要利用电脑即可随心所欲地翻新摄影作品,对这类新的侵权形式,必须引起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
  当记者问及本案要求的30万元赔偿额是如何计算的?谷辽海律师说,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权利人的损失为计算标准;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进行计算;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吴县会议纪要的定额赔偿标准。究竟选择哪一种计算方法呢?经与委托人协商,原告律师确定采用定额赔偿标准。因为《霞光万丈》是一幅著名的摄影作品,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荣获世界上多个国家的奖项。被告使用这一作品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原告与被告交涉的时间又接近两年的时间,先后委托了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后进行了十多次的调查取证,经历了长时间的精神煎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惨重,无以计价。尽管原告已经拥有数十份黄山两年多时间客流量300多万人的证据,然而被告因此而获利的证据一时也难以证明。故原告采用定额30万元索赔标准。这是根据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吴县会议纪要所提出具体的幅度,即在30万元之内掌握,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我们提出适用定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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