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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众媒体对一审咋舌吐语

  专家学者纷纷在国内各大媒体上发表评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赵中孚教授认为,这种报道是基于事实基础上的推测,而不是作为“虚假信息”的“推断”,无主观过错。投资与风险并存,服务公司不应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损失说成可期待的利益,归责他人。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徐迅指出:信息应当流通,公众有权知道。媒体对于“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的判断,无必要“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义务”,因为这只是一种判断观点,而不是事实。毛阿敏术后休养可能影响原定的演出计划,这是任何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可能做出的判断。徐迅说,“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未规定发表观点和判断必须核实。只要这种观点和判断是公正的、无恶意的,哪怕它言辞激烈,有人不爱听,也有权发表。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对于《山西晚报》之后做出的“毛阿敏如期来并”的追踪报道,是否构成侵权的免责要件,也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魏永征引用马克思的话说:“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无遗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和根源”,“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应付完整地被提示出来。”报纸是“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他说,《山西晚报》的前后两篇文章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不能割裂开来,前一篇是对于毛阿敏八成不会来的猜测,很快又纠正了这个猜测,属于诚实评论的范围之内。
  
  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张大昕研究员则介绍说,新闻更正制度正受到世界各国立法的重视。英、美等国在司法实践中,新闻界的及时有效的更正,有助于减轻处罚或免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刘心稳教授说:如果要求新闻媒体对其报道的新闻不得作任何分析,是不正常的。只要这种分析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符合社会的一般道理,没有歪曲事实,就不应当非难新闻媒体,要他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新闻界和法律界强烈关注的目光中,今年5月28日,该案二审在省高院开庭。庭审围绕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大部分证据的效力、外企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山西晚报是否侵权以及晚报的行为和外企公司所称的损害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三方面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对于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大部分证据,山西日报社的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律师认为,都不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的退票损失是78万多,由六家单位和个人构成。谷律师认为不具有效力的理由是,所有六家单位出具的退票证明,都没有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这违反了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规定。律师到工商局调查得知,六家单位中的四家,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未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而盖上印章出具证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退票的个人也没有身份证明。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是代销而不是消费,这与本案是两个法律关系。购票单位均没有代理销售演出门票的经纪业务和经纪人资格及相关许可证。尽管被反复要求出示四家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太原市外企公司也只拿出了其中一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而这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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