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
对于什么行为会引起“环境犯罪”,我国1997年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认为是破坏环境罪的犯罪行为,滥伐林木罪自然也应是破坏环境罪的犯罪行为所致。但,蒋兰香在引用侯作前的观点时认为“破坏环境罪的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只要可能造成生态破坏,也会引起环境犯罪,建议对立法而言,应规定,滥法林木罪的行为不限于“破坏环境罪的犯罪行为”[55]。
【注释】 * 作者简介:黄翔(1983—),男,安徽阜阳人,现就读于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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