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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治理击中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即发生了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2000年8月8日,农业部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开标后,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但因为在当时的法律下,该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农业部,造成诉讼中的踢皮球现象。没有明确有效的监管机关,是《投标投标法》的一大弊病,这也是造成招投标中存在大量猫腻的根本原因。
  《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表面看弥补了一些漏洞,但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去年,出现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行政诉讼案,采购人是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2004年11月,原告北京现代沃尔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国家财政部及时查处,财政部到2005年2月还没能履行法定职责,反而把案件移送采购人处理,沃尔沃因此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今年3月中,短短一周内,财政部又两次因诸如“行政不作为”类的情由被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财政部条法司一名官员称,这都是财政部在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黑锅”。有关专家认为,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不够配合,而作为同级部门,财政部也没有权力命令对方。
  谷辽海认为,政府采购法实际包涵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组成部分,应该取消招标投标法,将其内容纳入政府采购法中。
  为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财政部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列入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长金人庆亲任组长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如果源头上的问题不解决,所有的辛苦只能是舍本逐末。
  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各国政府可以选择加入,也可以不加入。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并未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但当时也曾承诺,要在两年内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但后来出于某种原因又推迟了启动时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从而在国际市场的自由贸易中获益显得更加紧迫。而目前看来,因为利益关系两部法律无法统一,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似乎还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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