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伤保险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几种情形。
工伤保险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有两种情形:A、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B、因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
工伤保险与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例子如救灾抢险)亦可竞合。如《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3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只不过此时的案由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竞合,原因是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害人,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又购买了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
工伤保险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根据竞合的原因不同,又可细分为法规竞合和责任竞合两种状况。法规竞合仅指同一损害事实分别适用不同的法规处理。责任竞合则不仅法规竞合还需同时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也就是说同一主体,针对同一损害后果,依据不同的法律会同时承担不同的责任。当然,这种情况只有工伤保险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人为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才会发生。
四、工伤保险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只存在法规竞合,而没有责任竞合。这时多数人普遍认为受害人只有一个损害结果事实,因此只能取得一次赔偿。其实,工伤保险发生作用,不仅有损害事实,更需要有投保行为和缴纳保险费行为,两者缺一不可,从这个角度看,付出保险费行为本身,也是一个损害行为,因此,当二者竞合时,受害人既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亦可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不仅法规竞合而且责任竞合。这时,如果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由于
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社会保障法又是
劳动法的特别法,则应该优先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果从责任性质考察,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其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依照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的问题,一是当受害雇员选择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能否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如果不能的话,雇主的这种侵权损害本质是工业危险责任,其风险不能有效化解转移,不仅有悖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初衷,更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这样对整个人类社会是不利的;二是如果受害雇员选择工伤保险,其赔偿额远远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心理既不平衡也实际保障不了受害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