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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语境下对公司捐赠的法律约束

  2.对公司捐赠的约束之二——合同法规定
  对公司捐赠行为的效力影响最大的法律莫过于公司法合同法(我国还包括《民法通则》)。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捐赠进行规定,这里主要探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公司捐赠效力的影响。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捐赠行为实际是一种赠与合同行为,应该受相关的合同法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下列捐赠行为无效:○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捐赠行为,比如为逃避国家税收或逃避第三人债务的捐赠行为;○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捐赠行为,比如以捐赠为名非法转移财产为实的捐赠行为;○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捐赠行为,比如不符合社会道德风俗的捐赠;○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捐赠,比如向国外捐赠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当然,并不是每一类捐赠行为都能简单地规为有效或无效,有些捐赠行为还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判断。
  特殊捐赠行为1:公司对第三人承担债务情况下的捐赠行为。一般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公司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公司的捐赠行为。但当该捐赠行为危害到第三人债权时则另当别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不过,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债权人一年内不行使该撤销权将不得再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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