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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诊所实习调研总结

  3) 社会责任感与服务热情坚韧性不稳定
  作为怀有社会责任感的诊所成员,随着实习时间的推移,服务热情有时会出现逐渐消退的现象;由于学员自身学习任务以及就业等方面的考量,也有出现消极怠工的可能性。同时,某些当事人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解决不能,也使得学员在工作中应发挥的安抚功能大于开展实际救济功能,都会使得成员应有的热情受到压抑。故而,法律诊所的成员应当首先具备很好的韧性和耐受力、自我调控力。应该说,随着实习的推进,学员该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但尚需找寻维持稳定的调节手段。
  (三)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劳动力资源加速流动的同时,劳动权益亦受到愈发广泛的重视,工伤案件则成为劳权维护关注的焦点之一,其对社会法体系相应完善的需求也更加迫切。现行制度在调整具体的工伤法律关系时,已经显现出不同程度的不适应性,劳权中工伤损害赔偿和劳动者工伤利益保护的明晰化也将促使具有时代针对性和高操作性的法律体系有效形成。本节以诊所实习期间所接触的一个实际案例为引,略谈及我国工伤法律制度和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引言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职员郑杰外派日本学习期间,过劳加班工作。回国后被确诊为癌症,不久去世。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郑“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亡存在重大分歧,社会和劳动保障局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该案现还在继续审理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社会竞争的加剧,劳工权益受损事例也相应增加。工伤损害案件在其中占有显著比重。
  一 关于工伤的界定
  工伤(Industrial injury)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有不同的看法,定义核心各有殊异。如有将工伤定义为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也有学者认为,工伤是指在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
  界定工伤之义,可以从其构成要件入手,通过结构其内核要件,以此为基石把握较为完整的结构定义。从而,可将其相应拆分为主体、主体的主观方面、客观要件等。首先,工伤构成的主体必须包含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在劳动者主观方面,应有为履行劳动义务的意愿。在客观上,构成工伤还要求劳动者是因环境风险而受到损害。故而,笔者认为,将工伤定义为在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可值赞同。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工伤的界定尚属静态的概念。一旦符合以上要件,则工伤已实质成立,人们可在心理上取得应然的认定,但还不能直接寻求法律救济。于是便需要赋予工伤界定以动态化,即其还不能脱离有必要的程序要件,即劳动者及相关利益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依法作出合法的实然认定,则工伤才能完满的成立。
  二 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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