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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罚本质

  这类个案间量刑严重失衡的现象与司法人员刑罚本质观念的不同有无关联呢?笔者认为,这二着之间有着直接的关联。在强调矫正、教育的目的刑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司法界一直流行着这样的政策性警句并用来指导司法实践,这样的政策性警句如“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就经常忽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表现,不仅同罪异罚,而且异罪(此处的罪之罪行非指罪名)同罚。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远离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一种必然现象。因此,笔者认为,要减少量刑不公现象的发生,除了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外,更急需的是要树立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的这一正确的刑罚观,并以此作为量刑的最高指导思想。
  通过以上四方面简要的实践分析,笔者想借用苏力先生是一句话来结束这部分----“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民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14]
  四、报应刑思想的应有地位及其意义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刑罚纯理论上的应然思辨,还是从人性角度出发,或是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的实证分析,均充分说明了报应刑为刑罚本质的应然性与必然性、合理性与实用性。据此,笔者认为应赋予报应刑在中国现阶段乃至更长时间的整个刑罚制度中的“宪法地位”,以发挥其在刑罚制度中的“宪法性作用”。确立报应刑思想这一地位主要意义有下:
  (一)、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赖感和守法的自觉性,取得更好多法律实施效果。
  如前所述,报应刑思想符合人性欲求,与中国绝大部分民众的正义观相近,报应刑思想这一地位的确立无疑会引起民众的共鸣,从而会促进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和自觉守法,对法律的实施带来更好的效果。
  (二)、有利于司法公正,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处理相比较,刑事案件的处理对社会对民众影响力无疑更大更具典型,在中国因而可以说刑事司法的公正是整个司法公正的晴雨表,是社会和民众了解司法公正的窗口。如前所述,报应刑思想更有利于刑事司法公正,因此,报应刑思想这一地位的确立,将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起到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犯罪预防系统,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
  犯罪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目的刑思想的影响下,以往更多的人们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犯罪预防手段主要还是依靠刑罚,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犯罪预防需要一整套的制度系统,否则只能是出现了问题而进行被动的应对与补救,而谈不上是预防。随着报应刑思想这一地位的确立,会再次引起人们对预防犯罪的更理性的思考,改变以往的片面认识,而建立和完善我国专门针对犯罪而设的各种预防制度和措施,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犯罪预防系统,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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