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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罚本质

  首先,司法人员刑罚本质观念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定罪的公正。请看笔者以下所举的案例:
  案例:甲欲杀乙,而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乙的饮用茶中,乙自然安然无恙。问甲是否构成犯罪?
  在此案例中,不同刑罚本质观念的司法人员会有不同结论。刑罚本质观为报应刑论者的司法人员会得出“甲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因为报应刑强调社会危害为发动刑罚的起因,只要行为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即使主观恶性非常大,也不会对其处以刑罚(我国青年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在其所著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书中,从犯罪“法益说”的角度出发,也有主张“甲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实质上犯罪“法益说”与报应刑论是相呼应甚至具有包容关系)。而刑罚本质观为目的刑论者的司法人员会得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因为目的刑论者强调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其本质是矫正和教育罪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险性,即使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为了预防其人身危险性的扩大,就可以对其处以刑罚。
  以上两种观点,何者更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更有利于定罪公正呢?笔者认为是前者。理由一:犯罪是已经侵害法益的行为,没有侵害法益就无犯罪;理由二:人的主观危险性是隐蔽的,外人很难加以衡定,如果以主观危险性进行定罪势必会造成司法人员主观臆断,给司法不公开拓市场,而社会危害是直观的可计量的,更易于司法操作;理由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刑罚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和最终的制裁工具,其应该具有谦抑性。刑罚的谦抑性要求对某一行为处以刑罚,必须是迫不得已而用之,否则不应动用。人的主观危险性可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或采取保安处分(在国外一般认为保安处分制度是消除人身危险性的良好措施)等手段来消除,如果动用刑罚显然社会成本过于昂贵,显然这不符合刑罚的谦抑性要求,也显然超出了定罪公正这一价值的要求。因此可见,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更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更有利于定罪公正。
  其次,司法人员刑罚本质观念的不同会直接影响量刑的公正。再看笔者以下所举的案例:
   案例一:据2000年11月9日《人民日报》载,在厦门重大走私案中,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犯受贿、走私两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的受贿罪,法院判决认定其受贿数额为17.6万,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据2002年11月2日《人民法院报》载,中国光大集体原董事长朱小华,原副关长接培勇犯受贿、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为405.9万,而且公开报道中也没有提到有什么法定减轻情节,也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上述两案例中的接、朱二人受贿数额相差24倍之多,量刑却都是15年有期徒刑,虽然二人判决时间有2年的间隔,但是依然让人不得不对法院的量刑公正产生怀疑。这不仅会造成涉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不满与对立,而且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不信赖,甚至还会使人认为多受贿与少受贿下场一样,与其少受贿那还不如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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