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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罚本质

  案例一:据报道,2000年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一家四口,被入室盗窃的四个中国人杀害,按中国法律,这四凶手都得判死刑。可是,德国死者的家属却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方面提出对四个杀人犯不要判死刑。
  案例二(据陈教授讲,该案例系其亲身所见的案例):一个近50岁 妇女曾经找到我(陈兴良教授)代理她的案件。她丈夫在她30多岁时被人杀害,因证据不足,其中一嫌疑人没有被判处死刑,于是,她在十几年前就开始变卖家产,以余生的全部精力,到处告状,要求判处这个人死刑,为夫报仇,实现她所谓的“公道”。
  上面两案例虽然是陈兴良教授在接受有关死刑存废问题采访时所例举,但是其深刻且典型的反映了中国民众的报应观念的程度。因此,在中国现阶段乃至更长时间里所具备的精神文明条件,决定了刑罚制度中报应刑思想比预防刑思想更具有民众基础,在中国民众眼里报应刑思想更具合理性,更符合民众情感,更容易得到实施。
  此外,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全面系统的实施目的刑思想所要求的对罪犯实行目的刑论的物质条件呢?根据目的刑论者关于刑罚的本质在于矫正、教育的观点,就必然要求行刑个性化,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全面系统实施目的刑论者所主张的刑罚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优越的经济条件来支撑,否则目的刑论只能是一句空话。建国以来,中国的经济确实有了突飞猛进发发展,但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的农业国。时至2004年末,中国已有人口12998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占了75705万人。2003年,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只有2622元人民币。2004年,拥有9717万人的中国“人口第一大省”河南省,其中农村人口为6908万人,该省农民在2003年的年人均收入只有2236元[13]。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确实不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好坏完全是可以想像得到的,特别是许多偏远贫困地区人们的生活至今还有好多处在温饱线下。在这样的国情下,显而易见我们不能盲目的套用别人的一些超出了我国国情的思想与做法,要实事求是。否则,罪犯的待遇比实际辛勤工作着的人们过得还好,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
  综上,笔者认为:报应刑思想在我国现阶段乃至更长时间里比预防刑思想更具有民众基础,更符合我国的经济条件,在中国民众眼里报应刑思想更具合理性,更符合民众情感,更容易得到实施;目的刑思想高出了我国国情,不具备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套用之有违我国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律。故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更符合中国社会。
  第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更有利于刑事司法公正。
  众所周知,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由此决定了刑事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就在于定罪公正与量刑公正。这两方面的“公正”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经纬线,贯穿于整个刑事审判活动中。我国现行《刑法》分别在第三条和第五条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为定罪公正与量刑公正在立法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定罪量刑严重不公的现象。导致定罪量刑不公现象发生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刑罚本质观念的不同会直接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公(包括定罪不公和量刑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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