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是否符合人性呢?随着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的不断发展,这一命题已经得到了肯定。犯罪心理学表明,犯人之所以产生侵犯他人利益的欲求,是与其侵犯他人利益或享受利益中能得到快乐是一致的。这同样也适用于利益的原持有人。因为利益本来属于原持有人,享受这种利益对原持有人而言也是符合快乐原则的。因此,利益的原持有人在其利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对犯人的报复欲望。这种报复欲望在无政府状态下,就会表现为私下复仇;在禁止私下复仇的现代社会,复仇的欲望就表现为通过行使国家刑罚权对犯人进行处罚的欲求。在遭受他人伤害时,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等对犯人会感到愤怒,如果国家置之不理,他们会采取私下复仇行为。这是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本能而必然具有的恢复原状的欲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就会表现为报复情感。在现代社会,一般认为这种情感是野蛮的。但是,不管社会任何进步,只要还是人类,就不可能丢失这种欲求。既然不能丢失,国家为了防止因私下复仇而扩大受害面,就要禁止私下复仇。作为其代价,国家必须采取使被害人及其亲朋的报应情感得到一定满足或缓和的措施,这就成为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也即刑罚的本质。正基于此,日本学者大谷实主张“报应刑论能满足社会的报应情感,有利于增进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感,故它是适当的又是正义的”。
从上可见,报应行作为刑罚本质是人性的使然,其有利于满足人的自我保存的欲求和增进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对人性的最大化满足和法治的建设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只要人性不变,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的生命力将永远常青。
第三,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更符合中国现行社会。
何为社会?西方学者对“社会”一词有各种不同的理解,说法不一。马克思的观点是:社会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12]。由此可见,社会是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法本就是现代社会的一部分,的制定和实施当然离不开社会,脱离社会的法律必将被架空。
是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更符合中国社会还是目的刑作为刑罚本质更符合中国社会呢?笔者认为是前者。
首先,笔者就借用我国青年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关于我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条件问题采访时所作的回答来阐释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更符合中国社会。
在记者问起我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问题时,陈兴良教授作了这样的回答----“死刑应当废除,并不等于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马上就能够废除。废除死刑应该同时具备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这里的物质物质文明条件,是指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水平提高,个人能创造的价值更大,而且国家能够承受长期关押犯罪人的成本;精神文明条件是指民众不 再迷信死刑的威慑作用,淡化报应心态。”
为了说明中西方民众的报应心态的差别,陈兴良教授例举了下面两个鲜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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