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哲学家卢梭说过“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9]伟大领袖毛泽东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是否适于中国人民又是否是真理呢?因此,笔者就结合人类的共性和中国的实践,从以下方面来论证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的历史必然性、适用性和合理性。
第一,从我国历史的角度分析----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及合理性。
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说“法律是缓慢、逐渐、有机地发展的结果”、“法律决定于民族精神”[10]。根据历史法学派关于“研究法律不能割断其历史渊源进行孤立研究”的基本观点,从历史角度来研究检验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的合理性同样是很必要的,特别是讲究传统的中国,法学研究更不应该脱离自己的民族历史。
翻开中国历史,顺着历史的线索,可以发现中国刑罚与报应刑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早在氏族社会,就有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复仇习惯(翻开西方人类初始历史也是如此)。这些朴素原始的复仇习惯在中国以后的各朝各代的刑罚史中留下了无法磨灭的烙印。东汉以来,随着佛教因果报应观念的传入并与传统报应思想的结合,使中国的报应思想有了更大的发展与完善,基本形成了流传在中国社会经久不衰的“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这一朴素而普遍的正义观,这一强调因果报应的正义观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占据了独一无二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报应观确实发生了重大改变,但对于“恶行当给以恶报,善行当给予善报”这一宗旨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是在“回报”的方式与程度上有了与以往不同的变化,这种变化并不能否认强调因果报应的正义观在中国民众思想中的主流地位。
历史的感染力是强大的,翻开费孝通先生著的《乡土中国》一书,我们会深刻感触到历史传统因素在“熟人社会”的中国所发挥的作用竟然如此巨大与神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需要人来遵守及执行,而人的法律意识又决定了人的守法与执法的行为效果。新中国成立至今只有短短的55年,而人的观念的更新更是一项长期工程,所以对于历史,我们的现代刑罚制度亦不能回避,立法与历史脱节的后果是可怕的。因而,上述历史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甚至更久的时间里的刑罚本质,即包含了“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这种朴素正义观在内的现代报应刑思想作为我国刑罚本质具有其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
第二,从人性的角度分析----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是人性的使然。
以人为本,已经是世界各国在设立一切制度的最高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简单来说就是要求人类社会的一切行为要以人为最高价值,最大化满足人性需求,并尽量避免将人作为实现其他价值的手段或者工具。其中最大化满足人性需求是关键。
何为人性?即人的一般的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以本能需要为基础的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这三种基本机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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