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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罚本质

  由于刑罚本质的确立直接关系着整个刑罚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发展方向,弄清刑罚本质问题意义不可谓不重大。然而,何者到底才是刑罚的本质?笔者在对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之间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比较后有了些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刑罚本质应为报应刑,而非目的刑。下面笔者就在前人在理论上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并结合实践采取实证的方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实践分析。
  (一)、报应刑为刑罚本质的理论分析
  首先,从刑罚的产生来看,原始的报应思想就是刑罚产生的渊源,而非目的刑主张的矫正与教育。刑法学者邱兴隆在《从复仇到该当----报应刑的生命历程》一文中旁征博引,充分论证了报应刑的发展历程。该文这样有写到“回溯报应刑,作为源头的报应刑与原始复仇习惯的血缘关系清晰可辨。翻开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度的最早的一个法律文本,无不见深刻在刑罚上的同态或者同害复仇的烙印。”从《汉穆拉比法典》到《摩奴法典》,都可清晰的看到贯穿于整个刑罚制度的报应思想。因此,以至于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将刑罚的草创时代称为“复仇时代”。[8]因此,笔者认为,原始的报应思想就是刑罚产生的渊源,而非目的刑主张的预防。
  其次,从刑罚的发展变化来看,人类的报应观念的发展变化影响着刑罚的发展变化。报应观念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久远,根深蒂固,但报应观念也不是静止不变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人们的观念是随着物质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人们的报应观念亦如此。纵观报应刑思想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报应刑思想是发展变化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即:早期的同态报应----康德的等量报应----黑格尔的等价报应。我们再翻开各国刑罚史,我们会发现各国的刑罚发展史无不遵循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基本路线,其与报应刑思想的发展有着惊人的相似历程。难道这是巧合?笔者认为,这不是巧合,正是人们报应观念的发展变化而影响到了刑罚的发展变化。
  其三,从先有犯罪后有刑罚的因果关系上来看,刑罚本质上就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无犯罪则无刑罚”是近代刑法公认的刑法原则,该原则包含了“不能为预防犯罪而将无罪之人处以刑罚”的意思。从这一角度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犯罪是因,刑罚是果,刑罚就是对犯罪的报应,无报应则无刑罚”。这也是刑罚区别于其他诸多犯罪预防措施(如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和我国存在的收容劳教制度)的本质属性。
  综上纯理论分析,笔者认为报应刑应是刑罚本质。如果说以上分析只是停留在纯理论的应然角度上,那么,下面笔者就采取实证的方法,从实然角度对报应刑应是刑罚本质作进一步的论证分析。
  (二)、报应刑为刑罚本质的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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