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可见报应刑论者的基本主张是:报应是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刑罚制度应当建立在报应的基础,通过以痛苦的刑罚对恶害的犯罪进行报应以体现正义。其强调以个人本位,认为罪犯不应该受到任何有超出其应得报应外的制裁,反对将人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
(二)、目的刑论者关于刑罚本质的基本观点
的刑论者对刑罚本质认识,是在人们长期被报应刑的局限性所困扰之后,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分析看待刑罚的产物。目的刑论者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李斯特。他在马堡大学所作的题为《
刑法的目的观念》是教育刑论的纲领性文献,他吸收并展开了耶林主张的目的思想,通过强调刑罚的目的性而引起了刑罚本质观的根本变革。他指出从实质及其范围角度来看,刑罚就是要预防犯罪,改善犯罪人以及给社会提供安全,[5]并认为现代刑罚基本上没有这种思想,即使有也是无意识的,不能以同样的刑罚对待不可改造的惯窃犯和只要忏悔便足以将其矫正的机会犯。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其他人的威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犯罪征表说)采取的预防措施,即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危害社会。因而,李斯特基于社会防卫的立场,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教育及矫正(也正因为此,目的刑又称为教育刑)。正如李斯特所说,刑罚是“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6] 除李斯特外,目的刑思想在以龙勃罗梭及菲利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那里亦有体现。例如,菲利认为“犯罪祸患与其救治措施之间必须统一起来,因为就象杜迈尼尔所说的‘罪犯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医治的道德(我愿意再加上生理)病人,我们必须对他适用医学的主要原则。我们必须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治疗方法’。”[7]可见,医疗的本质在于治疗患者,因而与医疗类同的刑罚的本质是为了治疗犯罪人,进一步说是为了教育、矫正犯罪人,并使其能够重新复归社会正如患者康复以后可以出院继续工作一样。刑事人类学派在犯罪论中首先否定了自由意志(包括绝对的自由意志和相对的自由意志),提出犯罪原因决定论,即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其“无奈”(例如天生犯罪人)之举,因而犯罪人不应受到道义的惩罚,正如病人并不是自己选择了疾病而应受责难一样,重要的是治好病人的病,不危害别人而使社会每一个人都是健康的。在菲利看来,刑罚不是机械地报应惩罚而不考虑社会效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目的刑论者基于社会防卫的立场,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矫正、教育。
从上可见目的刑论者的基本主张是: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行一定的目的即矫正、教育罪犯的目的才具有价值,其认为刑罚只有在预防犯罪所必需的限度内进行实施才是正当的。其以社会为本位,强调为预防犯罪而实施刑罚,罪犯可以做为国家为了预防犯罪的工具。
三、笔者对何为刑罚本质的观点及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