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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罚本质

也论刑罚本质


胡奇根


【摘要】“何为刑罚的本质”一直是刑法学界所争论不休的学术话题,更是刑罚制度的核心问题。刑法学界对此主要有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之争,至今在理论上尚未达成一共识,在立法上亦处于“似是而非”的状态。本文作者认为报应刑应为刑罚之本质,并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报应刑作为刑罚本质的应然性与必然性进行了简要的论证分析,最后指出报应刑思想在我国现行刑罚制度里应有地位及其意义。
【关键词】报应刑 目的刑 刑罚本质 理论分析 实践分析
【全文】
  一、刑罚本质的概念
  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什么叫刑罚本质?“本质”属于一个哲学概念,哲学上对“本质”的定义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根据该哲学上关于“本质”的定义,我们可以引申出刑罚本质的基本定义,即刑罚本质是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该刑罚本质的定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刑罚制度的本身,即刑罚本质是任何刑罚都具有是属性,而不论这种刑罚外在表现形式是什么(如我国刑罚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有死刑、无期徒刑、罚金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二方面体现在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如行政处罚、民事制裁等)的关系上,即这种本质是刑罚所特有的,是刑罚区别其他法律制裁手段的内在属性。
  哲学上一般认为,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具有隐蔽性,需要透过现象来认识。同时,现象又是复杂多变的,有反映事物本质的真象也有不能反映事物本质假象。由于现象存有真象和假象,这就势必导致人们对事物本质认识出现误差或多样化,但是事物的本质只有一个。刑罚自产生以来,发展到现在,经历了十分复杂的发展过程,它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刑罚外在表现形式的不断变化,古今中内的学者对何为刑罚的本质也必然有不同认识,西方学者就以刑罚存在的理由是什么为标准就何为刑罚的本质发生了各种不同争论,其中以相互对立的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报应刑主义和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目的刑主义两种理论学说最具影响力,至今依然在刑法学界争论不休,从而导致刑罚本质为何物长期没有定论的尴尬境地。
  二、关于何为刑罚本质的两大不同理论学说
  (一)、报应刑论者关于刑罚本质的基本观点
  报应刑论发端于初民的神意报复说,认为犯罪是对神--正义与道德的护卫者的冒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对犯罪的报应是与公正相一致的。[1]但真正为报应刑论奠定坚实的哲学基础的应是康德与黑格尔。“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2]这是康德关于其“等量报应”的著名论断。其强调了刑法的平等性,并将绝对平等视为正义的基本要求,甚至将绝对平等与正义相等同。这种思想在康德的下面一段话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谋杀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是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3]基于公平正义的立场,刑罚的本质就应是惩罚,刑罚正当化不是为了防卫社会、国家,刑罚不存在任何功利性的目的。如果一定要说实施刑罚是为了什么的话,在康德看来,也只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刑罚就是正义的化身,因而人民应该也愿意遵从它。黑格尔与康德的“等量报应”相比更强调“等价报应”。从“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的,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侵害的扬弃……犯罪的扬弃是报复”的论述中,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证明了刑罚的本质在于报应。[4]如果说,康德对刑罚本质的理解是道义报应,则黑格尔的相关理论是法律报应(是肯定道义报应的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但他们的实质是相同的,都强调了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刑罚就是为了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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