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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奸罪分类研究之述评

  (二)陌生型强奸与相识型强奸
  以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亲疏为标准,强奸罪可以分为陌生型强奸(stranger rapes)和相识型强奸(acquaintance rapes)。陌生型强奸的犯罪人是与被害人不相识的陌生人。[3]其特点在于,犯罪人持械、徒手施暴或者以即刻的暴力胁迫被害人就范的可能性较高,容易发生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恶性后果。但是,随着DNA分析、指纹配对、司法艺术[①]、气味识别等刑事司法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日趋成熟,强制登记在案的前性犯罪人再次作案后漏网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况下,面对证据,其狡辩会显得相当徒劳。控方完全有实力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成功地完成准确的指控。相识型强奸的犯罪人是被害人的同事、上司、邻居、监护人、监督人、情人等熟悉的人员。[4]由于他们对被害人存在最低限度的感情、怜悯,故一般较少造成强奸之外的严重身体伤害。但是,此种强奸类型的特点是:极易发生质变——从非暴力变为致命暴力。在发生转化后,其危害性比起陌生型强奸罪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评价
  我们认为,通过区分选择性、并发性身体损害进而对强奸罪进行分类,具有广泛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种分类明晰了不同阶段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强化打击严重犯罪的力度。首先,
  根据性犯罪人实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强奸罪的犯罪定义截短[②],析出暴力强奸未遂作为一种完成的犯罪,表述为“蓄意或明知地迫使妇女处于性交或身体伤害的两难境地”;[5]其次,将药物推动型强奸独立为“非法性征用”;最后,将完成的暴力强奸以上述两罪并罚,提高刑罚等级。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性征用”这一民刑结合的概念仍然有待犯罪学家的进一步研究,但它确实暗示了刑法保护客体的权利本质,颇具借鉴价值。
  正确区分陌生型强奸与熟悉型强奸可以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因为熟悉型强奸相对较小的暴力性而低估其潜在的危险。要知道,此类案件的被害人通常羞于报案,[6]这便导致犯罪黑数较大。有的被害人甚至多次遭强奸,痛不欲生。并且,一旦被害人有鼓起勇气、着手向执法机关报告的迹象,犯罪人就很有可能利用其作为熟人所拥有的有利犯罪条件,绑架人质、杀人灭口、毁尸灭迹。另外,犯罪分子很可能基于熟悉型强奸缺少使用暴力的证据而侥幸脱罪。辩护律师也经常提出被害人“同意”这一强奸罪的法定抗辩事由使犯罪人被无罪释放;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曾经自愿与犯罪人发生性关系,这种可能性将更大。特别是在美国,陪审团面对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犯罪人没有明显暴力的现实,单凭被害人的陈述确实很难说服自己投票决定犯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许,那些比较有同情心的陪审员会暗自思量:性行为就是暴力。但是,辩护律师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论证:犯罪人的“暴力”是性行为本身固有的特点,或者其行为有某种非实质性的偏离,例如些许的粗暴,但至少在犯罪行为方面不存在归咎的客观基础。所以。学者们将这种被害人的尴尬总结为:警察不相信,检察官不起诉,陪审团判无罪;就算一审有罪,上诉法院也会改判无罪。[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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