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强奸罪分类研究之述评
陈菲菲;谢杰
【摘要】本文择要介绍了美国犯罪学家对强奸罪所作的分类研究,重点评价了选择性身体损害的强奸与并发性身体损害的强奸、陌生型强奸与相识型强奸这两种分类所具有的实践与理论意义。同时期待我国犯罪学理论能够从中摄取优秀的理论内核。
【关键词】强奸罪;分类;美国犯罪学
【全文】
本文发表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4期。引用本文请注明出处。如若发现侵犯本文著作权的行为,作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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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美国犯罪学家擅长于对个罪进行分类研究,辨析其中重要的特征,把握微妙的区别,以便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政策,精准地、高效地打击犯罪。强奸罪分类研究的要旨在于:努力在纷乱的现实中总结人类强奸恶行的特征,通过设置不同的标准进行系统化的归纳,以期使犯罪学教义在实践中被卓有成效地运作。美国各派犯罪学家对于强奸罪的分类研究可谓百花齐放,本文仅对其中两种较有代表性的分类——选择性身体损害的强奸与并发性身体损害的强奸、陌生型强奸与相识型强奸——进行介绍并作评价。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想必可以从美国犯罪学理论对强奸罪的分类研究中总结出一些能够为我所用的理论精华。
二.简介
(一)选择性身体损害的强奸与并发性身体损害的强奸
研究强奸罪可以从行为入手,也可以从结果入手。德日刑法学基于对复行为犯理论的成熟掌控,倾向于在重点论述强奸罪实行行为的过程中择要阐明强奸罪侵犯的法益;美国犯罪学则强调对“被害人身体损害”的社会弥补,在认真考察犯罪行为(actus reus)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强奸罪的结果要素。Donald Dripps 教授将强奸罪分为选择性身体损害的强奸和并发性身体损害的强奸两种类型。身体损害具体包括A.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时对他人身体所造成的现实伤害或伤害之虞;B.非法“征用”(expropriation)他人对于身体从事性行为的实际控制权。选择性身体损害意指造成A或B之一;并发性身体损害意指同时造成A和B。在暴力强奸未遂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没有完成奸入,犯罪未得逞,所以只造成了A(选择性);如果犯罪人利用被害人醉酒、吸毒后不省人事而乘机奸污(又称药物推动型强奸[1]),由于犯罪人确实没有造成除性器官外的其他身体伤害,所以只造成了B(选择性);对于完成的暴力强奸(completed forcible rape)来说,犯罪人同时造成了A和B(并发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