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营企业上市的法律风险。1、买壳上市存在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目内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民营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民营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方面的“麻烦”,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的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或有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已经取得的股权,民营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如奥园发展因收购诚成文化而卷入近3亿元担保诉讼、6900多万元的“烂尾工程”及复杂的股东内部矛盾,结果导致公司资产重组计划被搁置。此外,买壳上市后往往很难短期内实现再融资,反而需要为此支付大笔现金或注入盈利丰厚的优质资产,一旦民营企业实力不够,就会影响上市公司发展。2.改制的法律风险。改制是企业上市的基础环节,不仅涉及到公司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的调整,而且涉及到各种历史问题的处理和产业方向的规划,因此改制必须谨慎、规范、彻底。但由于部分民营企业目前仍然存在“重上市、轻改制”的错误观念,结果导致改制质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转让过于频繁,公司权属不清、运作独立性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主业不突出、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等。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上市进度,而且给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埋下了隐患,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由于家庭式管理模式的深重影响,上市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从家庭制管理转换成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改制质量不过关。势必会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近几年经常出现一些上市公司的民营企业股东匆匆而进匆匆而出的现象,这种大股东的频繁易主一方面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造成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大起大落。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民营企业上市法律风险的防范:(1)上市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走制度化道路.我国民营企业如何能在上市的过程中更加顺利,在上市后能持续发展并将各种风险降低到最低点,最根本的途径是要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走上制度化道路。首先,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要按照《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流程。这将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改变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更好地规范运作,实现从经验管理到专业管理的飞跃;其次.上市民营企业需进一步明晰股权结构,降低股权集中,防止一股独大的局面出现;最后,应提高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将股权安排、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公布于众,接受严格的外部监督。民营企业尤其是上市的民营企业必须要防止靠“关系”生存,走非制度化的道路,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法》和《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规定规范经营。完善内部结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进入了资本市场,就必须要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得以持续健康发展,否则只能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此外,民营企业在进入资本市场时,应慎重考虑上市方式,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上市方式和上市地,不要盲目跟风。(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此次《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有关部门的监管权将大大增加,证券市场“铁腕监管”有望出现。此外,修订后的《
证券法》将有多款关于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这都将有利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应该是:有利于资源与资本优化,能够满足多种投融资需求,实现资本合理定价,分散金融风险,监管制度规范健全,内部子市场相互衔接,有助于提高金融效率。使上市企业和投资人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可选择的、连贯性的运营与投资。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努力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发展,为企业特别是为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多层次的交易平台。按照企业证券上市交易门槛的高低、风险性的大小及证券流动性的强弱,我国证券市场可形成四个不同层次的发展框架,即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并且从法律上对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加以规范,保证其健康有序运作。证券市场的各个不同层次对应不同的企业,各有一个不同的筛选机制。使企业有可能递进上市或递退下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