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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侵权与救济

  《爱国者法案》颁布后,2002年6月12日,美国总统布什又签署了《公众健康安全与阻击生物恐怖主义法案》,在“国家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名义下,步步推进和扩张政府对学术自由权的限制权力。
  今日世界中,在“国家安全”、“公众健康”、“社会道德”、“生命伦理”、“经济发展”、“现代化建设”、“社会秩序”等等名义下,限制、克减、剥夺包括学术自由权在内的公民自由之立法,其实何止英美呢?
  2.通过违宪审查实施宪法救济
  我国台湾学者周志宏针对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中的学术自由问题,概括性地提出了关于科学研究和应用的规范方法及违宪审查的基准,[30]为探讨学术自由权的宪法救济问题,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参照。
  科学技术研究或应用之阶段[31]
  阶段性质规范方法违宪审查基准
  A研究内容之选择内在的精神自由
  (思想自由)1.内在限制
  2.研究者自律
  3.通知义务最严格之审查基准
  1.明显而立即之危险
  2.事前抑制禁止
  B研究过程之实施表现于外的内在的精神自由(思想自由+表现自由)1.内在限制
  2.研究者自律
  a.纯学术研究3.通知义务
  4.技术监督最严格之审查基准
  1.明显而立即之危险
  2.事前抑制禁止
  b.营利目的之研究涉及经济目的3.许可保留
  4.计划裁决
  5.技术监督严格之审查基准
  1.限制较小之可选择手段(LRA)
  2.定义性衡量
  C研究成果之发表外在的精神自由
  (表现自由)1.内在限制
  2.研究者自律
  a.发表之内容3.通知义务最严格之审查基准
  1.明显而立即之危险
  2.事前抑制禁止
  b.发表之场所、时间、方式3.许可保留严格之审查基准
  1.限制较小之可选择手段(LRA)
  2.定义性衡量
  研究成果对人性尊严、他人基本权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时1.通知义务
  2.许可保留一般违宪审查基准
  1.合宪推定原则
  2.合理性基准
  3.比例原则
  4.法律保留原则
  D研究成果之应用财产权、营业自由
  (经济自由)1.内在限制
  2.研究者自律
  3.通知义务
  4.许可保留
  5.计划裁决
  6.技术监督
  7.民众参与
  8.公民投票一般违宪审查基准
  1.合宪推定原则
  2.合理性基准
  3.比例原则
  4.法律保留原则
  E研究之奖励与补助受益权
  (派生的给付请求权)1.许可保留
  2.技术监督
  3.民众参与一般违宪审查基准
  1.合宪推定原则
  2.合理性基准
  3.比例原则
  4.法律保留原则
  上表中,“规范方法”列表示不同阶段可采取的被认为合宪的规范方法,[32]“违宪审查基准”列则表示对不同阶段所适用的规范方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基准。例如,对于纯学术目的之科学技术研究过程的实施,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要求研究者事前通知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或者可以规定行政机关或其授权之专业团体对研究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及要求提出报告,而对于此类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则采取最严格之审查基准,即“明显而立即之危险”和“事前抑制禁止”原则。
  周志宏先生的讨论仅仅是针对科学技术研究及其应用活动中的自由权之宪法救济。如果考虑范围更为广泛的学术活动,尤其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以及如数学之类的纯粹自然科学的研究,对其自由权予以宪法的严格和切实的保护应该更不成问题,因为,与周志宏先生所讨论的核能、基因复制、人体医学实验等技术研究相比,前者不大可能导致对社会存续的重大危险。因此,结合前文对学术自由侵权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对学术自由权实施宪法救济的违宪审查基准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第一,在前文所论及的三种可以不视为侵权的情况下,适用违宪审查的一般基准,即主要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是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或禁止,必须以法律形式为之。[33]就学术自由权而论,首先,对学术自由权予以限制或禁止的法律规范,必须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作出,行政机关不得制定此类规范,而且此类规范也不应通过授权立法方式予以制定;其次,立法对学术自由权的限制或禁止,必须基于宪法上的公益条款,或者宪法上其他更为基本的权利条款(如生命权、人格尊严)。
  比例原则主要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其具体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34]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所采取的手段相对于其要达成的立法目的来说必须妥当,即具有合目的性;“必要性原则”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或手段;“均衡原则”是指,尽管一种限制或禁止对于立法目的来说是必要的,但不可对人民权利造成不成比例的侵害。[35]就学术自由权的保障而论,比例原则要求立法上采取的限制对于前述三种情况下所要保护的价值或利益来说,是妥当的、必要的和均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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