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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

  但林来梵教授和郑磊君却认为,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固有的误解”,是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言说,是中国式的“唯名主义”思维定势作祟的结果。并指出从国际学术界的有关论说来看,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虽非风马牛不相及,然在其整体的理论框架以及言说的脉络中,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未成为“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对象。作者在分析了“法学方法论”在两大法系的含义,特别是德语中“法学方法论”的三层内涵后,得出结论说可以将“法学方法论”转换为“法律学方法论”,即使为了尊重学术话语传统而继续采用“法学方法论”这一提法,也应该在“法律学方法论”的概念约定意义上沿用它。“法律学方法论”包括有关法律方法的理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但作者同时指出,采用“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面临两道难题:一是在我们的法学概念体系中至今尚未确立法律学、法教义学这类概念,二是我们的法学概念是一个宽泛、灵活而非严格的概念。[20]笔者认为,将法学方法论改称法律学方法论正如作者所言,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还很难通行;同时就作者所概括的法律学方法论的三部分内容而言,放在法学方法论概念之下也是可以的,并无不妥;再者,作者在文中并未对本文关注的法律方法的意义,以及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分给出说明。
  在探究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与联系之前,有一个前提性的问题需要做出说明,即方法和方法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有不同的指代,[12]而理论界在分析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时却存在着将法律方法置换为法律方法论,将法学方法置换为法学方法论的倾向,从而使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两组四个概念越辨越不明晰。根据前文的分析,所谓方法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而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理论。[4](P4056)既然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那就应该有一定的知识体系性,因此不论是法律方法论还是法学方法论,都应该是关于法律(或法学)方法的知识体系。而作为方法的知识体系,当然可以说法律方法论不仅研究法律方法,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至少可以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同理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法学方法,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至少也可以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可以存在也必然存在重合的内容。我想这就是郑永流教授在谈到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时讲到的“二者泾渭分明,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16]以及林来梵教授和郑磊君认为法律学方法论包括有关法律方法的理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19]原因之所在。有了这样一种认识,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未删节本中既讨论法律应用的方法,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究的方法,同样也不难理解为何杨仁寿在《法学方法论》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种方法了。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法学方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可以有相互重合的研究内容,但这不意味着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相互通用与互换,恰恰相反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随着法的方法论(包括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兴起,应该有一个明晰的区分。
  笔者在2004年毕业论文《论法律推理的概念》注释中曾谈到,人们一般将法学领域所适用或涉及到的方法统称为“法学方法”,法学界研究方法问题的专著或论文也大都以“法学方法”为书名或题名,如: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杨仁寿《法学方法论》、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等。但随着“法律方法”概念的提出及受到重视,有必要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至少应有一个大致的区分:法学方法应主要指法学理论研究中所适用的方法,诸如唯物辩证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等;法律方法应主要指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方法,诸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漏洞补充、价值衡量、事实认定等。[21](P305)谢晖、陈金钊教授在最近出版的合著《法理学》教材导言中更进一步指出,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者互用,甚至混淆,有必要将两者区分开来,因为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探讨的方法,而法律方法则是有关法律实践(包括法律制定和运用,特别是后者)的方法。两者虽然具有相关性,但绝对不能相互替代。[22](P9)戚渊教授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同等范畴,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的方法,表现为执行、适用、衡量、解释、修改等;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和法律运用的方法,表现为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等。[17](P21)李其瑞教授在总结概括了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关系认识上的三种观点后,也明确指出应该将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区分开来,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具有理论指向的认识论意义上的科学方法;而法律方法则是法律适用中具有实践指向的技术手段,并提议为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应该用法律技术取代法律方法。[23](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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