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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

  方法是特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那是否可以逻辑的推导出法律方法是在法律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法律手段、法律办法、法律步骤或法律方式呢?正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8](P1)一样,法律概念也不能单纯依靠逻辑推演而得出,而需要对以往关于该法律概念的研究进行总结概括才能明晰。
  客观地讲,我国对法律方法的关注是随着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兴起而逐步展开的,而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1995年梁慧星研究员出版的《民法解释学》,但法律方法这一概念得到学界的关注应该是本世纪以来的事情,[6]但这同样不意味着“法律方法”这一概念是在本世纪才出现的。在我国理论界,最早提出法律方法这一概念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徐广林在《江西社会科学》第05期发表的《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一文,是笔者见到的我国学者最早使用“法律方法”概念的文章。徐氏在文章中指出,当时关于法律方法的定义有三种:一是认为法律方法就是法律、法令、法规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认为法律方法就是“法治”,泛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三是认为法律方法不仅包括经济法规,还包括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在徐氏看来,所谓法律方法,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9]在笔者看来,上世纪80年代人们所说的法律方法已很难与当下学界使用的法律方法概念相比较,当时只要是用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就可以被称作是法律方法,我们把这称为是法律方法的原始意义,以区别于当下的法律方法的意义。也就是说上世纪80年代的法律方法的意义已经发生了流变,今天在法学界多数学者已不再使用法律方法指代“运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但并不排除在法学界之外(包括部分法学界的)人们仍然使用法律方法的原始意义,如《构筑远离破产的SPV的法律方法》、《论图书馆管理中的法律方法》、《论国际组织对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若干重大发展》、《论宏观调控中的法律方法》、《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企改制问题的有益探索》等文章即是在使用法律方法的原始意义。
  尽管本世纪以来关涉法律方法的研究出现了“繁荣”的景象,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也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显学”,但专门对法律方法的概念作出分析、界定或说明的论文几乎看不到,目前能看到的分析、界定或说明大多都是在相关论文中为了叙述的方便而简要提及,这本身也反映出目前人们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以笔者有限的阅读,在汉语工具书中,还没有一本工具书将“法律方法”列入其中,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法律词典》列出了“法律符号学方法、法律功利主义方法、法律历史学方法、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类推、法律漏洞补充、法律推理”等词目,但没有列出“法律方法”词目,当然也没有列出“法学方法”词目,仅仅是列出了与之相近的“法学研究方法”。[10](P16-17)但笔者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读到了“法律方法”这一词目。法律方法是指“在某个特定法律制度之内可用来发现与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有关的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总和。”[11](P607)根据该大辞典的解释,法律方法的适用首先取决于确定引起问题的事实,并认定问题的真实存在;一旦事实被认定,则必须对其进行分类或识别,这本身相当复杂,需要参考法律制度的分析性分类、参考法律部门的划分、参考百科全书、标准教程、索引、摘要及其他的著作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参考法律条目和法律概念;最后达到对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的解决。并且认为,“法律方法的这种适用是通过经验和对特定法律制度的广泛熟悉而掌握的一种技巧”。[11](P607)也就说,《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律方法看作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的所有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和,并将其看作是一种技巧。
  在我国理论界,以笔者所读到的文章为限,比较有代表性的对法律方法做出分析、界定或说明的主要有:
  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12](P198-206)这种界定从立场上讲是维护法治的,[7]从内容上讲是比较宽泛的,将法律思维、法律技巧和一般法律方法都包括进来,从逻辑上讲是欠妥的,因为其用一般的法律方法来解释、说明法律方法。
  葛洪义教授认为,法律方法有广、狭两义,狭义的法律方法就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等,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13](P4)区分广、狭两义是解决概念含义分歧的主要手段,但葛教授的区分并不能让我们明晰法律方法的含义,却使我们更加迷惑不解,狭义的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广义的法律方法就不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广义的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那狭义的法律方法独特不?广义的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是法律人,而狭义的法律方法却不限于法律人,这不太符合给概念下定义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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