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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今天,我们在谈到中国社会的那些深入人心的信念对于秩序和法制建设的意义时,可以听一听20世纪后半期的分析哲学家戴维森(D.Davidson)关于整体主义[88]的“彻底的解释”(radicalinterpretation)的论述[89].将戴维森纲领用于讨论中国的法制和规范建设,并不牵强。因为,法律也是想象现实的一种方式[90].而戴维森的“彻底的解释”实际上是从更具解释力的进路,表达出与法律哲学之社会学派关于“实然和应然之间没有不可弥合的认识鸿沟”[91]相同的意思。在涉及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这样一个领域,将法律条文的解释、理解、选择和制定等与整体的共同信念背景联系起来显得更要紧[92].戴维森纲领能使我们认识到:对待中国社会的现存规范及其传统应有一种整体的信念(就象一个英国人对英国的现存规范及其传统怀有信以为真的态度一样)。而不是如今日的一些法制建设者那样,看上去是在依据“经验主义教条”,从西方社会的立法仓库中挑选“与现实对应”的法律。实际上,当跨越不同文化范式规范,以逐一对照的方式挑三拣四,然后再拼凑出法律时,由于立法与社会生活中深入人心的规范之间缺乏共同的基本信念背景,已经在制造出无数的混乱[93].在此混乱中,唯一的希望则是,普通人(包括基层的政治权威或法权威)仍然在用那些天经地义的共同信念来理解和判断别人和自己的语句和行为。
【注释】  杨艳玲,陈银蛾,宋才发:《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实践与走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28页。
用桑托斯关于法律与地图相似的比喻来说,从企业法到公司法的变迁是“不同种类的投影法创造具有同样社会对象的不同的法律对象。根据所采取的投影法的种类,每个法律秩序都有边缘和中心”。很显然,在企业法中职工的中心地位已经在公司法中消失。B.deSousaSantos:“Law:amapofmisreading:towardapostmodernconceptionoflaw”,JournalofLaw&Society,14:279-302.
按照董安生的看法,我国的公司法实际上参照大陆法系20世纪早期的立法模式。参见法学教授眼中《公司法》的十大问题,北京青年报,2004,2-22.此外,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形式基本上是以日本商法(公司法)为模特。参见张承耀: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9月29日。王红一指出:我国在企业改制中引入的公司模式基本是市场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之一是,公司的控制权实际由经营管理人员控制,从而导致经理对雇员和公司以及股东的侵害行为。英美对这些弊端的克服是采取在公司立法中引入“利益相关者”逻辑。换句话说,公司立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应该以“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来调整。参见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265-70页。崔之元在“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启发”一文中介绍美国自1980年代末以来有29个州修改公司法。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利益相关者包括劳动者、债权人和社区在内。(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51.html下载)
卢昌崇指出:“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职工参与制应作为一种可取的制度安排加以确立这一世界性的发展潮流。”卢还说:“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代表方可入选董事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代表只能入选监事会”,这就“使职代会和董事会之间失去了联系纽带和相互作用的支点”。参见卢昌崇:公司治理结构及新、老三会关系论,经济研究,1994,第11期,第10页,转引自崔之元: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启发。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第201页。
关于这些讨论,比较集中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参见“郎咸平引爆国企产权改革大讨论”,http://finance.sina.com.cn/nz/langvsgu/index.shtml下载。
关于此方面的文章,参见朱晓阳陈佩华:职工代表大会:治理时代职工利益集中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开放时代,广州,2003,第3期,第120-132页。
这类作者所倡导的是,承认国企职工的“主人”人格合法性,然后对之进行赎买式“身份置换”。这种新措施现在以“长沙经验”命名。目前,在河南省等地推行的国企改革就是以长沙经验为核心。参见聂正安等:《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第43页。
张静对职代会的研究是一个例外。参见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此外,这方面的研究包括:桉苗、崔义:《工人阶级现状与职工代表大会》,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朱晓阳和陈佩华:职工代表大会:治理时代职工利益集中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开放时代,2003,第2期,第120-32页。
例如AnChen,RestructuringPoliticalPowerinChina:Alliances&Opposition,1978-1998,(Boulder:LynneRienner),1999.
NgSekFongandMalcolmWarner,China‘sTradeUnionsandManagement,London:MacmillanPress,1998;J.Sheehan,JonathanMorris,andJohnHssard,“RedundanciesinChineseStateEnterprises:AResearchReport,”IndustrialRelations,vol.39,no.3,(July,2000),p.498.
例如,河南省。
笔者手头现有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的资料包括的地区是:上海、黑龙江、河南、秦皇岛、杭州、威海、柳州、江苏、沈阳、石家庄、常州、无锡、徐州、淮安和唐山等。
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行动者在理解和解释法规时(如本文提到的企业法和公司法),好像是以桑托斯所称之“误读”的方式阅读。桑托斯将法律看作“一张误读的地图”。他的这个将多元主义法律比喻作地图的说法,令人着迷的是关于国家与非国家法可以用不同比例尺度地图和不同投影的地图来比喻。桑托斯所说的对同一张地图的各自“误读,即按照不同角度的投影和不同比例尺,突出某一部分或省略某一部分。(B.deSousaSantos:”Law:amapofmisreading:towardapostmodernconceptionoflaw“,JournalofLaw&Society,14:27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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