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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保卫Z厂的国有土地不流失,就是保卫自己的家园,对于Z厂工人阶级来说,的确是‘不走这一步就过不去’的‘至关重要的一步’。家已不存,何处归宿?!”[63]
  在以上文字中,“家园”似乎成了将国有资产与职工对企业的所有权集中表达出来的表征。而“救厂护家园”成为1999年10月-2000年8月“收厂收权”行动中,Z厂职工的具有共识特征的动机符号类型[64].
  虽然“救厂护家园”不是一种与宏大结构相联系的动机符号类型,但它根植于Z厂职工的经验,符合于地方情景下的规范,是正义的要求。它因此向同一社会-文化语境下的其他社会互动角色(例如政府和F公司等)传递的信息是:这是一个不同于“文革”等事件的集体行动。这种自我动机类型化不仅为Z厂的集体行动者提供了发动和推进运动的驱力,而且使地方政府也不得不承认其要求的合法和正义[65].
  我们也可以想象,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时期,Z厂“家园”也是一个基本的表征。这方面,可以以张静关于北京一家国有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职代会研究为例。张根据对一个企业的研究提出,“工作机构”即“单位”,“淡化了阶级意识和认同”:“所不断强化的,不是阶级意识,而是单位忠诚和单位共同利益。”[66]按张文的看法,单位的这种“分割工人的身份团体认同”,“正是与职代会这种体制的作用休戚相关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仅仅基于“远经验”的理解,用“工人运动”、“劳工运动”或其他旧式的社会运动的话语来解释Z厂反兼并行动的做法。我们相反,应当将对符号意义的理解作为“存在于运作着的语言游戏的框架之内”[67]的东西。这样做的意义是,使我们能理解地方政府为什么对职代会的企业治理的实际“主体”地位给予承认,对Z厂“职工”“闹事”采取灵活处置的策略和最终认可其“家园”所有权的态度。
  基层政府的“稳定”政治与“定性”
  对职代会职权“误读”的不仅是Z厂职工,而且包括地方政府和兼并方F公司。可以说,这是共同创造的一个“误读”。另外一个共同的“误读”,是将国有资产视为Z厂职工所有的“家园”。由于这后一种对法律的“误读”,使“Z厂家园”这种想象的共同体有了“法律保障”[68].
  如前所述,地方政府在1994年推行“民主选择”的动机是考虑到此举能达到国有企业扭亏增盈。而通过企业职代会进行选择,也符合“协调利益平衡,防止冲突扩散,维持稳
  定秩序的基础性建制“的传统[69].正是这种以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最大政治的考虑,使地方政府的决策者选择使用”职代会“这种游戏,并”意外“地参与了”制度创新“。换句话说,从政府的立场来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建立,改制与否和朝什么方向改,最终都要服从于地方政府主管机构的两项根本任务。第一是稳定,第二是发展[70].从政府主管人员的角度来解释,稳定是更重要的任务。因为稳定是应急性的,在短时间内占据主要精力的工作。相反,发展虽然是长期的任务,但却是日常性的相对琐碎的工作。地方政府主管人员一本天天念的”经“是:任期内”不要出乱子“。在这样的动机支配下,地方政府的行为一方面会被认为”很保守“,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样的事情没有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行为又显得很灵活:只要不出问题,什么路子都可以试。
  因此,地方政府的“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地方的社会控制或稳定为尺度和标识。职代会,则属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法律系统中的一环。与此相关,地方政府在处理Z厂这样的集体行动时,也非常有讲究。简单地说,政府非常注意调查研究和在此基础上“定性”——即确定集体行动的动机符号类型。在这样做时,政府特别考虑集体行动是否超出地方的政治、习惯和法规的框架所能容纳的范围。
  在判断“性质”的时候,政府对集体行动的手段、目标和公开使用的言辞和话语都同等重视。例如,在对待Z厂1997年的堵截马路和1999年10月的类似行动时,地方政府认为这种集体行动只是职工因为待遇不公、合同不兑现而采取的自发行动。政府的办法是,通过职代会调解、劝说。如前所述,这一系列事件及其处理导致职代会强化了其作为Z厂共同体利益的集中表达渠道的功能。而从地方政府在“八八”事件之前的有关报告内容来看,政府当时完全知晓F公司“不能很好地履行兼并协议,尤其是不能按协议规定全部补发所欠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包括停发内退和下岗职工的生活费”,是导致围堵事件的直接原因。“[71]
  在拖延将近两个月后,政府认为“收厂收权”的行动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即这种符号性行动已经具有地方政府认定的危及“稳定”的类型特征。于是政府决定对被定性为“挑起此次事件的极少数组织者”坚决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行动。
  市政府工作组在“八八”事件发生当日的一封公开信中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理好此事的重要意义。要认清这类事件的性质,绝不允许这种非法的夺权活动继续下去,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遏制‘夺权’行为的蔓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秩序。”
  地方政府盯住的“极少数组织者”就是那个被职工代表选为总代表、负责起草“收厂收权”公告和召集会议的王工。如前所述,王工的言辞中充满文革时期流行的“无产阶级”话语,而且在“职工合法权利/职代会决定”动机符号类型化的同事的眼里,王工不愿意与政府对话。虽然王工的声音不是Z厂行动中的唯一声音,但在“八八”事件之前确实是很响亮的一种。而且从事后有关部门对Z厂部分行动参加者的讯问记录来看,绝大多数人都将王工视为行动的主要组织者[72].
  但是除了对王工进行拘捕外,地方政府其实只是将护厂的人驱散[73],而对于Z厂职工以职代会来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并没有否定。于是才会有“八八”事件后,在市政府工作组的主持下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并主持达成Z厂与F公司的分离协议。
  从事后分析的角度来看,对“八八”事件及其遗留问题的处理,我们似乎可以这样结论:如果没有以上提到的Z厂内的文革式话语的使用和传布,以及少数职工代表委员决定“收厂收权”;如果没有兼并方有意以“抢班夺权”来标签Z厂集体行动;如果地方政府不因此而进入对“夺权”行为类型“蔓延”之噩梦的话,从1999年10月-2000年8月的Z厂集体行动应该会以一种更具有和解性的方式结束。事实上,当局在事件过后便意识到了对此事件处理的不当和所遭遇的来自国际方面的反应和关注。即出现了“八八”事件后遗症。于是,再次回到“职代会决定权”的游戏中来[74].而事件中被捕的王工,最终以“撤回上诉”予以释放[75].
  这里显露出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情况是:在这个有时间和空间具体定位的社会情景中,政府对于职代会职权的认可明显超出国家法规定的范围,并且接受以职代会名义发动的集体行动提出的具体要求。但是,同一个政府对于行为相同,但被标签或类型化为“夺权”或“动乱”的“运动”却必除之而后快。而政府“采取强制行动”其实就象走钢丝一样的,同样冒着事态可能扩大和不可收拾的危险。例如在Z厂个案中,如果地方政府不是迅速回到以“职代会决定”的游戏中来处理兼并纠纷的话,“八八”事件产生出来的国内外的“远经验”式反应,以及以上提到的想将Z厂个案类型化为“工人运动”或“独立工会”的力量,可能真的会看到其预期的后果:全面的阶级战争。
  除了“稳定压倒一切”这种动机背景外,地方政府处理Z厂职工与F公司纠纷的方式,也同政府与前国有企业的传统关系及其延续有关。在Z市,当提出“为什么政府要出面干预”这样的问题时,政府内负责Z厂个案的工作组长称:Z厂过去是国有企业,政府对这类厂仍然负有一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国家对前国有企业的“庇护”性关系在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仍然存在。而按照Z市主管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领导人的话说:Z市的国有企业兼并多半不成功,退回国有的不少。为什么国家准许这些企业退回国有,是因为当初市政府在主持兼并时对企业职工有承诺,事情弄坏后只好由政府来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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