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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应该指出,地方政府实行“民主选择”这一政策的基本目的,除了“扭亏”这一考虑外,还包括社会控制的需要。因此使用“职代会通过”的目的,也主要是想将这一制度作为沟通和动员职工参与政府主导的市场导向改革(如兼并)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地方政府虽然赋予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职代会进行“民主选择”权利。但这种权利规定还只是地方政策中的一句话,完全缺乏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等。因此在实施这一地方法规时,情景/关系和具体当事人往往决定了如何理解和操作。这样才会有市政府的有关领导人在1999年10月底至2000年6月间,面对职代会表决要求退回兼并时,对职代会决议采取“政府不承认”的态度。而后来又是因为出现“收厂收权”行动及“八八”事件后遗症,才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承认职代会“民主选择”的合法性。
  Z厂兼并和反兼并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之所以能成为集体行动的现成组织资源,也是同该厂职代会过去的作用有关的。简单地说,在兼并发生之前Z厂职代会已经是一个职工利益的集中表达机构。职代会的这种代表角色是在1997年6月的一次集体行动中强化的。当时发生的是一次抗议当任厂长出卖工厂土地的“堵马路”行动。在行动中,老工人和职工代表自发站出来反对出卖土地。当市政府和主管单位的轻工局来处理时,他们将Z厂职代会代表召集起来讨论。结果是土地买卖之事没有做成。这次堵马路的行动是自发的,涣散多年的职代会作为一个组织也没有发挥其能动的组织和领导作用。但在政府方的介入之下,原有的职代会开始成为工人利益的解释与代表者[38].Z厂职代会的这种“前历史”,对于反兼并过程的戏剧走向最终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概括地说,由于游戏的各方(特别是政府和兼并方在开初阶段)对以“职代会决定”为规则的游戏满怀信心,于是将职代会推上了“行使决定权”的地位。而在兼并和反兼并过程中,每一次涉及动用职代会的事件又都强化了职代会的法权地位。例如,1997年11月26日职代会全票通过F公司兼并的可行性报告和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通过与F公司脱钩的决议。这样的关键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建构了职代会制度的作用、地位和以职代会为表征的Z厂共同体[39],也建构了Z厂此后的治理结构。
  在访谈中,我们就职代会在兼并和反兼并中的职能和地位,与现任董事王工进行了讨论。我们根据《企业法》,指出国有企业的职代会没有对于兼并与否的决定权。王工清楚地表达了他所理解的职代会的权力/权利是什么。他认为职代会有对“重大经营决策”的决定权。而职代会的这种“决定权”是为兼并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兼并方和Z厂职工都认可的。王认为,有关职代会的权力存在一个法律上的“空洞”。对职代会职能条文的“空洞”可以用“工人是工厂的主人”来填补。“工人(的话)怎么听呢?职代会举手。”[40]有意义的是,虽然地方政府和F公司不一定会同意王工的上述职代会法权基础的话,但是他们承认职代会具有王工所说的“决定权”。
  为了深入了解此种地方性规范建构的情景,还需要将Z厂反兼并中当事人使用的行动符号、认同与其他来自“远经验”的解释进行并置性讨论[41].我们以后将会看到,这一属于“表征”的符号学侧面实际上也是充满“政治性”、策略性和情景性的过程。
  职工,工人与集体行动之“定性”
  在以下两节,我们将讨论与被以地方尺度“误读”的法律中职代会职能有关的其他近经验和远经验符号。它们是“职工”、“工人”和“家园”。
  一些国际的传媒曾经报道过“八八”事件,国外的人权组织和劳工观察组织曾为“八八”事件中被拘留、后来又以“撤回上诉”被释放的王工呼吁过。在对Z厂事件解读时,国外的报道和呼吁都使用了一些属于盎格鲁-撒克逊社会语境下的文化再生产的概念来对事件中的Z厂职工进行了分类[42].例如以下两种:
  1〕以“独立工会”或“工人运动”,而不是“职代会”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F公司、Z分公司工会”来标签。
  2〕以“工人领袖”,而不是“职代会代表”来标签被捕的王工。
  在Z厂“八八”事件发生地的城市,对2000年6月至8月的Z厂职工集体行动的符号意义及其“性质”也出现过不同解释。在地方政府和F公司的文件中,这一行动是“夺权”或“抢班夺权”[43].这样理解是要将Z厂集体行动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造反派“夺权”或林彪的“抢班夺权”归为一类,然后以这种行动将威胁政治稳定为理由,对之采取强制执法,以“遏制‘夺权’行为的蔓延”[44]
  关于Z厂事件,到底是一桩“职工”按照国家法律依靠职代会反对“假兼并”,还是“工人阶级”为“建立独立工会”而斗争的“工人运动”,并没有形成称得上像样的争论。地方政府虽然基于对Z厂集体行动的“夺权”定性而采取“强制行动”和拘留主要当事人,并起诉和审判犯罪嫌疑人,但是被捕者最终被无罪释放。释放的理由是公诉方认为:“事实、证据有变化”[45],因此撤回上诉。而Z厂集体行动者最终使政府同意“退回兼并”,并成立了由职代会领导的实体。可以说Z厂集体行动者坚持地方性法律(即关于职代会具有决定权的规则),赢了这一场游戏。相反,地方政府虽然想用另一套规则(即处理文革造反派“夺权”和林彪式“政变”威胁的办法)来改变游戏玩法,但最终还是回到了遵从“职代会具有决定权”的游戏规则中来。
  以上关于Z厂集体行动的对立读解,提出了一个具有社会文化人类学解释意义的问题。即如何采用解释人类学的“近经验”和“远经验”并置(juxtaposition)的方式,来讨论Z厂事件过程和理解这一事件的意义。这种讨论应该使我们有机会了解不同“理解”和“分类”背后的权力和知识的关系。除此之外,讨论将使我们了解对特定行动的符号性类型化所能导致的不同社会互动和政治性后果。
  从Z厂当事者的“近经验”感知来说,正式和公开的自我称谓是“Z厂职工”[46].他们包括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前厂长)。“Z厂职工”不包括“腐败分子”。这些人是促成F公司兼并Z厂的当任厂长、副厂长和工会主席等厂领导人。“Z厂职工”中积极参与反兼并的是退休人员和职工代表。
  我们也发现Z厂“职工”内部存在至少两种明显有别的行动动机符号类型,或行动者自己的“定性”[47].两派的差别,可以从他们对自己身份的认定和对集体行动的命名看出来。例如,一部分人使用“无产阶级”[48]和“工人阶级”等词来自我界说,而另一派(主要体现在以职代会和工会名誉写就的报告中)则使用“职工”一词。这种差别是当事人的“近经验”式的感知内容。例如,在我们对Z厂2001—2003年的工会主席L访谈时,她表示不满意王工的语言和观念。她认为,自己这一类人与王工从集体行动一开始就存在观念、策略和目标方面的区别。
  “反正在当时来说,我们就和王工思想就有点,观念性的问题就有点儿冲突了。啥冲突呢?王工主张的啥呢?他就有点好像是‘文化大革命’那个性质样,造反派那个性质样。因为他原来就是——这是他自己说了啊。……我觉得大家伙也能接受的事儿,他为啥不能去做?他写那东西,很多我都给他改了呀。如果我不给他改,我跟你说,那真是,上级都抓住他的把柄了。……后来我说的,好像是‘王工’,我说:”我把我的心里话说出来啊,我感觉到你这样做有点儿,不合适。‘他说:“咋个不合适呢?嗯,他们是欺诈兼并。’‘是欺诈兼并,咱都承认F公司欺诈兼并。’‘啊,咱就要把革命进行到底。’你现在说革命进行到底干啥。进行到底这都是无用的话,咱现在就面对咱这个现实,咱咋摆脱F公司,咱现在主要的摆脱F公司,让它退出兼并,现在政府这一块儿呢,就是说,最反感的是说啥,F公司是欺诈兼并。他现在就是和F公司包括政府都拧着干。……我说:”王工,我不参与了。‘我说:“为啥不参与了?我觉得你这样做我觉得很危险,包括政府有关官员来了,咱给他坐那儿谈,咱把咱的想法都说出来,你不见他你不谈,谁了解你的情况啊?谁了解你的情况,没人了解你的情况啊。你得坐那儿谈呢。’……在谈的过程中啊,他找那几个人呢,就骂开人家政府的有关官员了。我,我就说:”这样子,以后你要是这样子谈判我不参加了‘“[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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