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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朱晓阳


【摘要】本文基于实地调查材料,对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的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及其在集体性行动中的意义进行文化解释。本文提出,在这一过程中行动者和地方政府依据地方尺度“集体误读”国家的法律规范。本文以解释人类学的近经验/远经验并置讨论方法,解释与地方性规范建构有关的集体行动者动机类型符号。本文指出,以误读法律为外貌的互动过程,体现出深入人心的价值和信念决定着人们读解和选择使用法律规范。这种“误读”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多样性,并有助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
【关键词】职工代表大会;误读法律;法人类学;行动者动机类型
【全文】
  个案的社会语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有关争论
  从1992年开始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可以说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对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浪潮的最后一波。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变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1].在改制过程中,“产权清晰”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这样两重结构。在这种以工具理性设计的法律中,企业只有两种主体或“中心”[2]:股东(以投资者和委托人为化身);另一个是:企业法人。在中国,企业的法人通常被等同于企业的管理者[3].公司立法中照例提到了“职工”,但他们好像是前两种“主体”之外的某种很边缘的东西[4].清楚的是,在按照市场性原则和公司立法改制中,对企业的职工应该按照最优配置生产要素的原则来处理,即减员增效。在关于企业改革的文字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处理也只是提出一些诸如:要注意“社会保障”和“冗员安置”的告诫。即处理冗员时要小心从事,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力保证社会公正”[5].
  当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成败又在最近成了一个争论的热点时[6],争论关注的焦点是:国有企业改制是否应该继续,“民营化”和高层购买企业股份是否应当。但争论双方都没有提到,一些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发生资产流失的“治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没有注意到,在企业改制的过去10年,特定地区实施了与全国性的“产权清晰”为中心的“企业改制”或高度市场性规范差别很远的地方法规,而这些地方法规又如何保障了“国有资产”完好等等。
  例如,没有人提到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对于保障资产完好的作用,职代会制度对企业治理的影响等。而从我们过去数年的实证调查[7]发现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职代会的存在不仅能够有效地集中表达企业职工的利益,而且能阻止企业管理方利用公司法等国家立法使企业的资产流失。这样的结果往往取决于企业的职代会是否发挥作用以及地方的法规是否支持职代会及其作用等。与改制时期激烈的冲突发生和地方规范多样性的事实有关,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种企业改制的不良后果进行修补的地方性措施几年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实施或提上了实施的日程。这类新措施中突出的一种是:从所谓“产权决定论”到“人权重点论”转变[8].但是,争论者也没有提到这些变化和变化出现的背景。
  本文将要讨论的,就是一个“发挥作用”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其所在特定地方施行的法规间的关系。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对中国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分析仍然凤毛麟角[9].在大多数情况下,职代会只是在关于企业结构的研究中[10],或者涉及工会问题[11]时被一提而过。虽然一般认为,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以来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都有所减弱。但是,事实上地方性的差别非常大。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情况却是,职代会被认可的权力和职能比以前有明显扩大[12].在另一些地方,则出现了职代会向非国有企业扩张的情况[13].从法人类学的视野来看,这种差别的表象好像是在集体“误读”法律[14].它之出现则是地方性的社会-文化语境下社会互动的结果。虽然是地方性的实践,但它对于整个中国在过去10年中的企业体制转型与社会安定和繁荣是有直接关系的;它的意义也因此不仅仅是“地方性”的。
  简言之,通过描述此种以“集体误读”法律为外貌的社会互动过程,通过理解“误读”与职代会制度有关的法规和职代会如何复活并扩展其实际职能的关系,能使我们洞见最近十几年中国社会的基层秩序如何建成。它也使我们洞见传统的习惯、现存的价值和规范如何以地方性的法律为载体,在社会变迁中,使特定群体的人们得以建构生活的共同体和这些人们如何以特定的符号性行动来维护其不被当下的某些特定国家法律所承认的权利。
  个案:一家国有企业的兼并和反“欺诈兼并”史
  Z厂是座落在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5].Z厂地处该市的西部工业区,周边邻居基本上是前国有企业,在最近十几年这些企业都面临着经济困难。Z厂于1958年创建,1989年以前属于企业兴旺时期,1988年一年上缴国家税利300多万元。Z厂在1995年因环境污染问题和经营负债而被停产以前,一直生产文化用纸和其他工业用纸。Z厂停产当年,有在册职工860人。经1998年初资产评估,当时有总资产8830万,总资产负债率为67.2%[16].
  Z厂占地达104亩。Z厂的土地是吸引兼并方的主要方面。Z厂类似于其他很多国有企业或单位,设有包围工厂的围墙和固定地点进出的厂门,职工大多数(约75%)居住在厂区的职工宿舍,许多人家两代人都在Z厂工作。这样的一个近千人和他们的家属工作和生活为一体的场所,便是Z厂人所称的“家园”。
  兼并Z厂的公司是由6个法人公司联合成立的“F股份有限公司”[17].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是在1997年11月26日召开的Z厂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的。按照省和市政府的规定,国有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职工代表或职工审议[18].兼并协议文件在会后报主管Z厂的市轻工局批准。1998年8月24日得到正式批准后,9月18日再次召开职代会,“宣布Z厂被F公司兼并”。
  Z厂职工与兼并方的纠纷源于兼并后的一年内,F公司没有兑现兼并协议中的“义务与责任”。其中包括:注入流动资金、恢复生产、安置职工上岗(只有20%的职工被安排上岗[19])、建设新厂房、购买新设备和上新项目等。对于Z厂的职工来说,最不能接受的是欠发工资和生活费,未按协议退还职工的风险抵押金和医疗费不能报销。
  1999年8月和9月,F公司出台了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成为引发Z厂职工抵制的导火索[20].在职工看来,“公司战略”的核心之一就是将Z厂的土地变卖,“建成一个4.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而非兼并可行性报告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核心之二,是按照“加强劳动管理”的意见,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21].一年之前,该中心成立时曾与进入中心的90多名职工签有3年合同。
  Z厂职工抵制兼并方的行动,导致了1999年9月约50余名职工到市政府集体上访[22].当日,在市政府及Z厂原主管单位市轻工局领导的协调下,Z厂职工代表、F公司代表和轻工局代表形成了一份由轻工局起草的“关于解决原Z厂职工上访问题的几点意见”。按照“意见”:F公司兼并Z厂的协议原则上应该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应在做好原Z厂职工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职代会,表决通过;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随意更改。[23]
  但F公司一方则认为,这一协议无效,轻工局无权干预此事;原Z厂的权属完全归F公司,公司有权处置Z厂的“一草一木”。F公司按照这一逻辑,开始自己寻求将Z厂的“生产用地改为生活用地的一切手续”。在Z厂职工的要求下,10月26-28日,F公司主持召开原Z厂职代会,表决是否同意继续保持兼并和开发Z厂土地。表决结果是,55张有效选票中有50票同意“退回兼并”。F公司领导人面对表决结果表示,回去后开董事会,然后向上级报告“退回兼并”[24].但此事再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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