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及若干争议问题
刘克希
【全文】
演讲人:刘克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行政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时间:2006年3月3日18:30-21:30
地点:南京大学法学院逸夫管理科学楼1101室
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
承办: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学术部
录音整理: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学术部
各位同学,以往来南大,通常是讲一些专门的法律问题,包括立法当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今天这个题目,是研究生会多次和我联系定下的,早就准备好了,但是一直没有能够实现。大家知道,今年人代会过两天就要开了,但不审议物权法了,也就说物权法今年是不可能通过了。
一些同学特别提到了一个敏感的问题,希望我能够正面回应北大巩献田教授的有关观点。在国内,这事现在也应该说是沸沸扬扬吧!我感到是可以的。但是,对于今天的讲座的内容和时间的安排,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主要是讲讲物权法的新内容呢,还是主要回应巩献田教授的有关观点?[部分同学回答:主要讲物权法内容和信息,次要回应巩献田]好,那我今天讲两部分,一部分,关于物权法的有关新制度、新规定,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可以让各位了解物权法立法的信息,掌握物权法的主要制度;另一部分,针对巩献田教授的有关观点,作点分析,谈一点我个人的看法。
第一部分,先讲讲有关我国物权法的问题。我准备讲三个问题:物权法的概述;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如果时间不够,第三个问题可能不讲。
第一个问题,先讲物权法的概述。
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有法律才有权利,物权也是这样。应该说,我国法律对物权制度是有规定的,但是,新中国建国57年,法律中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使用“物权”这个术语,没有较完整的物权制度,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本来,我国过几天就可能有物权法了,现在可能要晚一点,我估计到明年这个时候,明年3月份,正常情况下中国的物权法应当诞生了。
我国从1997年着手起草物权法。如到今年能通过,前后只有10个年头,我感到很庆幸,蛮快的。现在看来至少要11个年头了。物权法原来准备在1999年进行初审,后来因为接到制定民法典的任务而耽搁下来。在2002年12月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审议的民法草案当中,物权是九编之一。委员们认为,同时审议九编有难处,至少要几年时间,他们提出,能不能先把急需的物权法、侵权行为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先搞出来?一个个搞,短、平、快。这三个法搞完了,我国民法就基本全了。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侵权行为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列入了本届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物权法,也可以说是二次审议,因为它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审议过一次了。2005年6月26日又进行了三审。2005年7月10日,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全民意见。这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布的第12部法律草案。去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形成了四次审议稿,但没有公布。我今天没有按四次审议稿讲,而是按公布的草案来讲的,但两者中有不同、变化的地方,我也会给同学们讲到。据我所知,原来是有计划准备在去年12月进行五审,今年3月份人代会通过物权法的,种种原因推迟了。当时准备六审通过,审议次数之多,不敢说“绝后”,至少是空前的。现在看来,可能要七审,甚至更多次审议才能通过了。为什么?因为十分重要,十分复杂。
物权法十分重要。比
合同法还重要。这东西归谁所有?谁对此享有权利?享有哪些权利?这些相对于流转而言,更为重要,流转是否公平等是其次的。
因为重要,为了制定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倾注了大量心血,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座谈会。我也有幸参与了其中的一些工作,至少已经参与了五次座谈和研讨:一是2003年“非典”爆发时,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到我们省调研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我们安排了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南京市房管局等介绍了我省的登记情况,包括解放前的登记制度,我全程参加;二是2004年11月15号至16日,在无锡召开的国际研讨会,包括6位德国的著名学者参加;三是2005月6月21日到22日在我省扬州举行的“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年会”,台湾10多位物权法专家参加座谈;四是2005年8月29号在北京皇城根宾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物权法草案座谈会,我代表我省对五个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同时另外提出了七个新的建议:统一登记制度应当规定实施时间,地下车库制度应当完善,地表权、地上权与地下权制度不成熟,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抵押顺序应当明确以时而不是以传统的日为依据,应进一步明确合同的物权效力、性质问题,应当完善住宅七十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后的续期问题;五是为2005年9月26日委员长主持的物权法座谈会上我省人大领导发言,作了准备工作。本月底、下月初,我还将负责和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两位主要领导同志到我省,对农村承包地的转让和抵押问题,以及对农民住房及基宅地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在我省苏南和苏北进行专门调研。今天,我将结合我参加的这些活动,谈一点情况。
关于物权法概述这部分,我还想讲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物权的概念问题。
物权的定义,在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即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条采用实质定义加外延定义的立法表述。草案中原来没有“排他的”内容,是四次审议稿新加的。我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物权法意见、建议中,就有一条,建议增加“排他的”内容,四次审议稿采纳了。
物的概念也规定了,在第二条第二款,即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