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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的解读

  首先,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新公司法大幅度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旧公司法按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规定为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其中一人公司为10万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按上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为10万元,特定行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此特别规定的最低限额须高于一般最低限额。比如,商业银行法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其次,确立了法定资本制。新公司法出台后,解读、评论的文章铺天盖地,由于这一部分涉及的是实质性内容--资本,而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因此对这一部分的解读、评论也就格外的多。我发现在一些记者、律师、甚至是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存在两点错误的认识:1、认为新公司法将一次缴足修改为分期缴纳,从而放弃了法定资本制,采用了授权资本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授权资本制的概念没有弄清楚。授权资本制总资本在章程中确立后,股东只需认缴一定比例的额度,公司即可成立,剩下的部分则授权给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股本。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认缴制,允许分期缴纳,法律不是对股东授权了吗?他们就认为新公司法采用了授权资本制,这是对授权的误解,授权资本制的授权,是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股东不再有缴纳未认足资本的义务,由董事会向社会公众募集;而新公司法的“一次认缴,分期缴纳”,只是规定了注册资本可以按法定的条件分期到位,并没有允许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未缴部分的缴纳仍然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并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只是将注册资本的标准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一次认缴,分期缴纳”。 新公司法在充分考虑市场基础的前提下,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采纳了法定资本制,规定股东对认缴的出资负有法定义务。同时,为解决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问题,有效克服法定资本制的不足,设立了“一次认缴、分期缴纳”的出资制度,以有效缓解投资人的资金压力。2、认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门槛真是低,不是规定注册资本最低为三万元吗?不是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就行了吗?三万元的20%,六千块就够了,也就是说,两个朋友一合计,一人只要揣三千块就可以去成立公司了。这种说法对不对呢?当然不对。新公司法是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为三万元,也规定了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但同时还规定了,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就是说,不得低于三万元。3万元和20%是首次出资的双重标准。而且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作了特别规定,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且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法律之所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限制要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是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容易发生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从而容易出现公司即我,我即公司的现象,因此,新公司法在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公司设立效力的同时,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也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比如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如果是20万元,在公司成立时,必须一次缴足;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如果是10万元,首次缴纳的资金也不得少于3万元,而不是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即2万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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