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的解读
吴春林
【摘要】本文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作简单介绍,指出我国新
公司法所采取的资本制形式,并对其功能作简要的分析,最后,针对新
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的规定,就出资人如何选择作出建议。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
【全文】
所谓公司资本制,是指
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作出的规定的综合。公司资本制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种。所谓法定资本制,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股本。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相比,具有设立资金要求低,避免公司资金闲置等优点,从效率上讲更值得采用,然而授权资本制由于不要求股东认足股份,从而不利于交易安全,不能有效地避免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新
公司法规定第
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