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应对方式:与著作权人一方进行个体谈判。
协商、谈判是比较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概言之,这种方式成本较低,而且经常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劳永逸”。著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发送律师函,抑或进一步提起诉讼,其根本目的不是禁止卡拉OK经营者使用著作权作品,而是促使卡拉OK经营者向著作权人交纳使用费,以实现著作权的收益权。因此,卡拉OK经营者可以主动和著作权人一方进行就使用费问题进行谈判,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协议,实现著作权作品使用费正常支付,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当然,卡拉OK经营者单独与代表众多著作权人的两家律师事务所谈判,很可能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难以争取到较低的使用费标准。
第四种应对方式:与著作权人一方进行集体谈判。
与第三种方式相比,第四种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卡拉OK经营者单独与著作权人一方进行谈判,而是联合起来进行集体谈判,其优势在于可以增强卡拉OK经营者一方的谈判地位,为卡拉OK经营者争取到尽可能低收费标准。笔者认为,这种应对方式预示着真正解决使用费收费问题的历史契机,只有通过集体谈判才能在行业的范围内确立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使能达成一致,其结果往往缺少稳定性而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
卡拉OK经营者实现集体谈判的关键是如何联合起来。从目前的情况看,卡拉OK经营者个体差异很大,利益着眼点多有不同,联合的难度不容低估。而且,我国的行业协会制度尚不够发达,卡拉OK经营者尚没有组建自己的行业协会,从组织的角度看,这是卡拉OK经营者实现联合的又一障碍。笔者认为,尽管存在诸多困难,卡拉OK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联合起来还是比较可行的。笔者建议,正如国内外数十家唱片公司共同的律师事务所实施维权一样,在短期内不可能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的情况下,卡拉OK经营者也可以共同委托一家或者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他们的谈判代表,从而实现集体谈判的目的。
笔者认为,如何处理两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律师函,不仅关系到每个卡拉OK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卡拉OK业兴衰沉浮,同时也孕育着在我国建立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费制度的契机。上述四种应对方式中,前三种方式虽然各自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而且一种比一种积极有效,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使用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问题。惟有第四种方式,虽然在操作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障碍,但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有效出路。著作权人委托两律师事务所如此大规模向卡拉OK经营者发送律师函的行为表明,“免费音乐餐”难以为继,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万千卡拉OK经营者如何选择,何去何从,我们将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