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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经营者何去何从?

卡拉OK经营者何去何从?


刘道臣


【全文】
  据3月3日《北京晚报》报道,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受国内外数十家唱片公司委托,联合全国大中城市的五十家律师事务所向1.2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了首批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否则将面临对簿公堂。此前,卡拉OK经营者因著作权侵权被诉的案例时见报端。不过,著作权人如此大规模地追究卡拉OK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大有点“来者不善,志在必得”的势头。对此,卡拉OK经营者如何应对律师函提出的权利主张?卡拉OK经营者何去何从?
  第一种应对方式:置之不理,静待其变。
  对著作权人以律师函形式提出的权利主张采取置之不理的应对方式,一般来说是不可取的,原因在于著作权人往往是在做了充分准备,对可能发生的诉讼握有胜券的情况下才向责任人发出“最后通牒”——律师函的。在此情况下,“置之不理”的结局很可能是吃一场“败诉”。不过,在实践中,纠纷一方对律师函置之不理的做法并非鲜见。据笔者所见,这种应对方式一般出于三种可能:其一,认为律师函只不过虚张声势,意欲“不战而屈人之兵”,而实际上著作权人并不打算提起诉讼;其二,认为自己能够胜诉,有恃无恐;其三,虽然承认一旦诉讼会败诉,但自信判决出于种种原因不会得以执行或者认为即使执行了也并无大碍。笔者不妨逐一作如下分析。
  一、如果卡拉OK经营者对律师函置之不理,著作权人真的会一一起诉吗?
  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并不大。首先,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歌曲库曲目数量一般都在五千首以上,这些曲目的著作权分别至少属于数百个著作权人。要想全面禁止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理论上需要全部著作权人、至少在实际中需要多个著作权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从民事诉讼的程序看,多个著作权人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必须针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曲目分别起诉卡拉OK经营者。这决定了著作权人一方要想全面达到维权目的,就不得针对一个卡拉OK经营者提起多件诉讼。如上所述,著作权人一方仅发出律师函的卡拉OK经营者就有一万两千家,如果一一采取诉讼手段,诉讼成本保守估计也将达到了天文数字,这是著作权人一方不愿和难以承受的。其次,诉讼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都已经有卡拉OK经营者败诉的一审判决,但这不能说明,在全国范围内,著作权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都会胜诉。由于个案的种种特殊性和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存在不均衡性,著作权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不一定每诉必胜,而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著作权人一方采取诉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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