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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之伦理规范

  十二、企业内之的法务人员
  在某些国家,律师是不能够成为私人企业(corporations)的职员,因为这样会减损律师的独立性。
  在美国则不然,有许多律师受雇于私人企业。企业内的法务人员,在美国一般都有律师执照,只有公司一名委托人(企业)并且也只受领该委托人(公司)的薪水,亦即企业内律师。有美国许多企业选择雇用内部律师(in-house lawyer),因为相较之下,其成本远比将法律服务工作交给外部的法律事务所处理所花费用要来得便宜许多。
  受雇企业编制内的律师,就像是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为企业工作一样,须将该企业,而非该企业的董事或代表人视为是委托人[54]。因为企业本身只能透过董事或代表人来运作,所以律师必须接受企业的经理机关或代表人的指挥,也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
  企业内律师所要保护的实际对象,应视董事行为的本质而定。如果董事行使商业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对企业业务上为不当判断或决定,律师祇可要求重新审视或考虑该决定,但是,商业判断最终的决定仍是由企业的董事来决定而非律师或法官[55]。然而,如果董事的行为违反了对该企业所应负的忠实法律义务,或者,其违反法律的行为之后果将归责于该企业时,律师就有责任与义务予以制止违反法律行为的发生。
  董事违法的行为可能对企业造成实质上的损害[56],律师就有保护企业的义务。律师可以选择寻求董事重新考虑,例如,向企业组织内部有适当权限者告知,若不改弦异辙可能遭受之严重后果[57]。
  一般来说,企业内部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假如律师努力制止董事会可能的违法行为,董事会仍继续进行该违法行为时,律师可以辞职明志,但是律师仍应遵守保密条款不能向外界揭露董事会违法行为,甚至对企业股份的持有人也不能透露[58]。在美国,辞职是律师解除责任最主流的做法。
  有不同意见的学者认为,受雇企业内部的律师在某些情况应该有资格向外界揭发其不当行为,亦应可向包括政府的主管机关,特别是这些不当行为将严重威胁到企业体的存续或者会对公司股东与社会大众(企业的客户) 造成严重的损害,如人身的损害时。
  企业内的律师亦受法律专业人员伦理规范之约束。因此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企业内律师不得代理公司或公司股东对公司起诉。[59]不论是受雇企业的内部或外部的律师,一旦认定企业的董事对企业有不适当或非法的行为时,律师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该企业也就是委托人。
  十三、律师业务推广—律师广告营销规范
  在最近的二十年里,美国对于律师广告的规范有革命性改革。在七○年代中期以前,几乎所有由律师付费营销的广告都是被禁止的。无视该禁令的律师皆会遭到惩戒。在更早的年代,律师仅可将他们的名字(不可以置入法律事务所名称)刊登在电话簿上;祇允许登载其法律事务所的名称于州际的律师名录(multi-volume directories)里,主要目的是使其它律师可以藉此互相请教咨询[60]。
  但是在1977年这种情况完全改观,当时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决议支持法律门诊(legal clinic)刊登报纸广告的行为属于联邦宪法增修条款第一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范围[61]。法律门诊这名词本身是相当新颖的。因为法律门诊通常是指私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个名称,但是,此名称之律师服务多是指专提供中低收入的消费者收费合理的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社团而言[62]。在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对于律师广告的保护可说是与日俱增。虽然最高法院从未将其判决所涵括的范围扩张到电子媒体,然事实上,所有的州都允许律师在广播及电视媒体刊登广告[63]。有些州更意识到电子媒体无远弗届的力量,因此对律师将广告利用媒体的使用上皆设立了严格的限制。例如,在爱荷华州 (Iowa)、佛罗里达州 (Florida),及其它州对律师在广播及电视频道的广告,就规定不能使用戏剧的手法来表现。
  最高法院亦认为透过邮递的方式来宣传的律师广告应受保障的。律师邮寄广告给潜在的客户,即使律师知悉收件者是需要法律服务的对象,也是享有宪法的保障。因此,律师若知悉某企业受起诉,或者某人的住家遭受到取消赎回权的威胁,而寄宣传信给该企业或受害者是被法律允许的。律师也可向潜在客户表示欲提供法律上的协助[64]。
  具有针对某特定可能的客户的报纸广告也受到宪法之保障。最近的一项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律师的报纸广告内容针对已使用某特定药品,而可能受损害的不特定客户的广告,亦受联邦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65]。
  另外一项各州对于律师广告及其它专门职业广告的限制是合宪的规范,即不论是透过邮寄或是平面媒体,例如,禁止广告的内容传达不实及错误的讯息,断言未经证实的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所不能够就某法律领域自称为最好的法律事务所。
  联邦最高法院曾以五比四裁定支持佛罗里达州(Florida)禁止律师在意外发生后的三十日内,邮寄律师广告宣传给意外事故的受害者或者是受害者的家属的一项法规,其它州也有同样的规定。法院并强调州有保护律师广告宣传单接收者隐私权的重大利益存在,以及维护律师的名声。但同案不同意见书则强调,当意外事故发生后,记忆犹新,潜在的委托人在此时有接收专业法律协助的需要性[66]。
  联邦最高法院允许各州在某些情况下,得禁止具有个别性的引诱潜在客户的法律业务推广行为 (in-person solicitation)[67]。所谓具有个别性的引诱客户行为,是指律师透过实际的管道或电话来直接引诱未来可能的委托人使用其法律服务的行为。反对个别性的引诱消费的论者主张:这种法律业务推广行为有很高的危险性,会逾越宪法所允许的限制范围,最高法院也接受这个看法。
  然而,最高法院也暗示其可容忍的范围可能不致于会扩张到那些谨慎,而且不会草率做出决定的有经验客户族群[68]。例如,有些州法禁止律师在未经意外事故受害者同意邀约的情况下,登门访谈;其它州可能就不禁止律师个别性的拜访商业客户的行为。在后者的情形下,律师会主控其个别客户的判断与决定的危险性被认为太高,以致于概括的禁止律师对其行广告邀约,但对前者,例如对商业客户作个别性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主控其商业客户的判断与决定的危险性被认为太低,因此无禁止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律师广告是受到美国宪法增修条款第一条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它仍属是商业性言论而非政治性言论,也因此并未享有如传统政治言论自由广泛的保护。[69]此也是为何各州均得禁止虚伪或具误导性的律师广告,而没禁止虚伪或具误导性政治言论的原因了。
  在法律诉讼的领域里,律师和委托人在组织呈现诉讼主张的努力表现出来律师和委托人坚持之公益信念,得享有较律师单纯吸引客户的商业言论较高程度的保障。所以,当律师为公共利益组织(public interest organization)服务,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或全美有色人种促进协会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等,而寻求客户时,包括个别性的引诱消费的行为招睐特定法律案件,各州就不会去干预。因其具有非营利性的本质,而使得律师得免除各州对其如同对商业言论的立法(no-commercial nature) 管制[70]。
  同样地,当有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以相较于个别委托人为自己所负担的律师费用要来得较低廉的价格来寻求法律服务时,也受到美国宪法增修条款第一条之保护。1971年以来,在累积许多案例的判决意见里,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的见解是,各州均不得禁止工会会员使用团体法律服务购买权 (group purchasing power)以确保其与劳工补偿金(workers compensation)及合并诉讼(allied claims)相关的法律上的诉讼代理。最高法院认为,透过团体性的运作,而得以有效获得法院审判的权利为美国宪法增修条款第一条所保护的法律基础性权利[71]。
  许多美国人,包括律师,都认为律师广告在大众媒体的广泛曝光,会使得律师这项专门职业变得很廉价,并且过度商品化(over-commercialization)了法律服务,以及过度强调获利。例如,收看美国深夜节目的每位观众所看到的法律广告会使印象中,法律是一门专业的形象不符合。虽然如此,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的二十年努力,将各州禁止律师广告的立法限制完全移除,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移除各州禁止品味不佳律师广告的权力,或甚至移除管制律师广告内容的权力。
  十四、司法公职人员
  除了极少数的例外之外,美国所有的法官与检察官亦都是各该州法曹协会的成员。
  联邦法院的法官与检察官是由总统提名,并获得参议院(the United States Senate)同意而任命。各州法官与检察官则以多元方式产生。大多数的州以选举的方式选出全部或一部分的州法官与检察官。有些州,则是全部或一部分的州法官采任命制,大多由该州的行政首长,如州长(Governor)或市长(mayor)来任命产生。但于一任后,都需面对全州的信任投票。不论是选举或任命产生法官,都必须受到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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