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就理论而言,会计师是不能以该协商内容为基础而从事撰写契约行为。在美国会计师为客户主持税务协商并不被认定为是律师执业行为。此类专业人员尚包括了作家经纪人 (literary agents)、不动产中介人员 (real estate brokers) 及投资银行员 (investment bankers)。
各州的司法部门均以律师职业伦理规则来规范州内律师的执业行为准则。这些实体法规多采撷美国法曹协会出版的法曹模范职业伦理规则 (ethical rules)。
美国法曹协会于1908年出版第一本法曹模范职业伦理规则,称为法曹职业伦理规范 (The 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13]。在历经数年的研修后,美国法曹协会又于1969年提出新的规范,称为法曹职业责任规范 (The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在新的规范出来没多久,美国所有已实行法曹模范职业伦理规则(通常会修改一部分)的管辖法院全面跟着实行新的法曹职业责任规范(通常会有所变更)。
在1983年,美国法曹协会又再次提出新的编修版本,称为法曹行为规范(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来取代1969 年的法曹职业责任规范,美国法曹协会并于2002年2月5日修改法曹行为规范。
目前为止,全美大约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管辖法院采用美国法曹协会最新编修的版本。实务上,各州在实行美国法曹协会之建议时,亦并非全盘接受,而会自行做些修正,以适合各州之需求。
无论各州是采用1970年版或1983年版或者是掺杂着并用,只要是在美国执业的律师都必须遵守其所执业的州的律师执业行为准则的规范。若律师违反律师伦理规则,则会遭致来自州法曹法院的纪律惩戒。
律师职业伦理规则几乎涵盖所有律师在执行业务时所有事项。其规定包括了律师有保密的义务(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conflicts of interest)、对于委托人尽告知之义务,与善尽保护委托人的义务以及忠诚的义务(duty of loyalty)。实行这些规则很多与参照其它有信赖关系的实体法内容。
信赖 (fiduciary) 系指某人处于受他人信赖的地位。美国律师(受托人)和客户(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就有如信托关系。美国法律在信托关系上所课予的许多信托义务,亦显现在律师对客户职业伦理义务上。但是,职业伦理规则并不仅限于律师的信赖义务,也包括了诸如律师的广告规范、法律事务所的组织及基于律师角色所衍生的利益冲突问题等。[14]
虽然惩戒委员会(disciplinary apparatus)的构成,因各州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其功能则几乎相同。惩戒委员会是隶属于法院的管辖,有些州的法曹协会亦会参与协助。如果惩戒委员会受理律师不良素行之投诉 (complaint about lawyer wrongdoing) 或是发现到足够的证据证实违反律师道德之事实,该委员会开始着手调查,并决定是否对律师起诉控告。被指控的律师有权利参与由法官或有决定权者主持的惩戒听证会。
受指控之律师亦有知悉受控罪名的权利、要求辩护人协助的权利、传唤证人与提出证据的权利、交叉诘问反方证人的权利以及提出抗辩的权利。
一般而言,惩戒委员会受赋予惩戒律师的权限是相当小的(minor discipline),如对受惩戒之律师不得公开谴责(private reprimand),相对来说,法官拥有较大的惩戒权(major discipline),如撤销律师资格(disbarment)、命令受惩戒律师暂停执业一定期间(suspension)或公开谴责(public censure)受惩戒律师。
虽然撤销律师资格的惩罚,听来似乎是停止其终生的执业资格。但是绝大部分的州管辖法院都允许受撤销资格的律师得重新提出律师申请,通常是经撤销后达一定期间,一般是六年或七年左右。但是,再次提出申请(readmission)不当然保证就会自动回复其律师资格,或甚至不可能回复。
在所有的州,律师若有刑事犯罪行为将成为惩戒主要的基础。如果犯罪行为重大,包括了所有的重大刑事罪行(felonies),许多管辖法院会自动立即撤销其律师资格而不须经由听证会的程序。如果律师所犯罪行并不重大,有可能不会成为惩戒的基础。
一旦经过惩戒调查的程序确认有充足证据证明律师确有不符法曹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时,大多数的州都会依照美国法曹协会的建议,举行公开审判的程序(当然也包括听证会)向大众宣示。然而,在此之前,所有的惩戒调查程序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以保障律师免于无理由控诉影响。
仅有少数的州,如纽约州 (New York)不允许大众了解律师惩戒的相关程序进行,除非是在法曹惩戒法院进行的律师惩戒程序,且需在完成听证程序后,法院已做出该名受控律师应受到惩戒的判决后,才会向大众公布整个律师的惩戒程序。
多数州秘密进行惩戒律师程序的理由,在于,一旦调查公开,将会影响到这名律师的事业,除非发现被控律师之重大犯行有确凿证据,才适合举行公开审判。但有些州,例如奥瑞冈州(Oregon),从提出控诉到律师惩戒调查程序都是公开的,即使在未做成决定是否受理该控诉前。
然而,律师惩戒程序是否应公开或者秘密进行,以及秘密进行时,又该秘密到什么程度,一直以来都是美国法律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五、律师业务过失及其救济
美国在1796年确立律师在执行法律业务有过失时,当事人(委托人)因此遭受损失,当事人得据此对律师提出业务过失的讼诉 (action for malpractice)[15]。律师不当执业行为在过去25年受到美国司法界的重视。美国律师为了避免当事人因律师不当执业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美国律师在执业前皆会投保律师执行业务险。
受害者控告不当执业律师的基础可以主张是契约不履行 (breach of contract) 或者侵权行为 (torts)。受害者若是主张契约不履行,意味着委托人和律师之间存有雇佣契约,并且该律师负有提供劳务的义务,惟律师所同意履行的行为未能按契约适当地履行。若主张侵权行为,则意味着该名律师所执行之法律业务的行为,有未尽应注意之处。
由于律师业务过失会产生适用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之竞合。通常情形下,无论委托人所控诉的理由是基于契约法或侵权法,其关系不大,但有时以契约法或侵权行为法起诉之适用法,却必须考虑的要素。例如,侵权法上的时效 (statute of limitation)就比契约法上的时效要来得长。而且,侵权行为所得请求的赔偿内容,是无法以契约法来求偿,包括惩罚性赔偿金 (punitive damages) 及精神上的损害赔偿(damages for emotional distress)。
当委托人控告其委托律师业务过失行为并请求赔偿其损失时,委托人负有证明律师的过失行为或者不履行契约的行为导致其损害的发生的举证责任。然而,当律师有业务过失时,即使委托人并未因此遭受损失,委托人仍也可以请求律师返还全部或一部其已支付予律师的费用。
委托人控告律师与诉讼有关的业务过失行为时,通常原告(委托人)必须证明他或她应赢得该诉讼,但却因律师的业务过失而未胜诉。例如,委托人雇用律师为其控告他人的违约行为。但由于律师疏于及时提起诉状,因此起诉失败。委托人可主张该名律师对其诉讼之提出错失时效而有业务过失。若委托人意欲胜诉,委托人不祇要证明律师错失时效使得原本很容易胜诉的诉讼失败,而违反其委任契约;并且还需证明如果律师及时提出诉状,委托人就会胜诉,但要委托人负起举证责任(proof of evidence),实务上,对委托人(原告)显然是很困难的[16]。另一项委托人可使用的请求权基础理论 (theory of recovery),是以违反信托义务(breach of fiduciay fiduciary duty)为基础的请求权。基于信赖责任原则,指律师对委托人负有高度的信赖。因此,基于律师和委托人间具有法律事务代理的关系存在,律师不能将自己的利益优先置于委托人之上。而且律师也不能将其它案件其同案件其它委托人的利益置于该委托人的优先地位。
因此,例如,律师利用客户的机密数据及其费用来为律师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就违反了信赖义务。又如,律师就委托人的代理范围内所处理的事务「搭便车」促成其它委托人目的的达成,亦是违反信托义务。又例如,律师利用客户之孤立无助,说服其委托人给予律师或律师亲属好处或利益,或使委托人在其遗嘱中承诺给予律师利益等等,皆是违反律师信赖义务的行为。[17]
律师不只是对于委托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对委托人以外的其它第三人,若因该名律师协助其委托人的行为,因此导致第三人发生损害时,亦对其负有责任。律师协助其委托人的行为若对第三人构成诈欺(fraud),该名律师将和其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传统的法学见解认为,若委托人的诈欺行为与委托人之律师间欠缺共谋的要素,律师不需和其委托人对受诈欺之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使律师是因为过失致未能发现其委托人的诈欺行为。法院认为因为第三人和律师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由于欠缺这层信赖关系 (或称之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委任关系),律师不须对第三人负律师职业道德上的责任。
然而,在最近的三十年,美国法院逐渐改变以律师与当事人的委任关系做为判断要件的立场,转而允许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律师对于委托人以外的其它第三人亦可能负有责任。例如,假设委托人委托其律师在其遗嘱内立下将其五万美元的财产保留予其友人甲。该名律师依委托人的意思撰写遗嘱,但律师将委托人意欲遗嘱赠予友人的部分发生错误漏未将友人甲列为受遗赠人。这个错误一直到委托人死亡时,都未被发现与更改,该名委托人之友人甲可否有权控告该名律师?绝大多数的美国法院都已更改传统的见解,认为该友人甲可以起诉律师,因为该名友人甲是这位委托人雇用律师的目的之一,并且也是委托人意欲给予赠与利益的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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