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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之伦理规范

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之伦理规范


李礼仲


【全文】
  一、 引言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各司其司法管辖权与法律,实行由民间独特法律专业人士培养制度,及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使得诉讼上需仰赖律师专业人士甚于他国,亦使美国的律师人口数为全球之冠,并建构了一个对美国司法制度扮演重要角色的律师行业。
  在1970年,美国大约有三十五万名律师。在1983年以前,这个数字就已攀升到六十万,而在1992年,达到七十五万人。虽然全美的人口持续增加,然而从事法律业的人口数却增加的更快。在1970年,律师和美国人口的比例约为1比572,到1970年,为1比310,在二十世纪末,则为1比275以下。自1963年至1974年以来,从法学院毕业的人数已增为原来的三倍之多(从九千人成长到二万七千人),在1994-1995,美国法学院授与了二万九千三百四十九个法学位,这个数字比1994年又往上增加了55%。
  美国律师业的结构一直在变化中,主要是因为女性与少数族群参与律师业人数的成长。这项改变可从法学教育人口数比例中清楚观察到。在1963年,近四万七千人左右进入美国法曹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 所认可的一百三十五所法学院就读,女性当时只占3.5%的比例。到了1994年,在美国一百七十七所获ABA认可的法学院的十二万九千名入学者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已攀升到43.7%。
  少数族群的人口在法学院也有明显的成长,在1977年,约有五千三百名非洲裔美国人入学,占全国法学院学生的5%。到了1994年,这数字增加到九千六百八十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则自二千五百三十一人(1977年)攀升到六千七百七十二人(1994年),而亚洲裔美国人则是自一千三百八十二人(1977年)上升到七千一百九十六人(1994年)占全国法学院学生的10%[1]。
  美国律师业规模之大,不只一般民众感到惊讶,连美国律师本身也都如此认为。美国律师行业尚不断在扩张成长中,律师人口和美国人口数当然有绝对密不可分的关系。专精法律专业的律师于案件中所展现追求正义与捍卫司法的态度,使律师成为「法律正义的捍卫者」并成为美国司法制度基石之一[2]。
  如同其它国家一样,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是一国司法制度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普获期待。美国今日司法普受美国人民尊重,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专业人员有高度的专业训练,更有严格的自律规范。
  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于法学院毕业后祇有一种考试就是州(state bar examination)律师考,通过州律师考试成为律师后,经过执业数年后,得以经过州长任命或全州或郡的选举成为州、郡检察官或法官;在联邦,则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而成为联邦检察官或法官。
  由于各州皆要求检察官与法官要加入各州的法曹协会,因此在美国,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归属同法律专业人员,皆受法曹人员伦理规范。由于美国法曹人员伦理规范内容明确与适度执行,使得美国法律专业人员能在专业外,并要求自己的言行不得破坏司法的尊严、斲伤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本文将以美国经验就影响司法公平性与正义的法律专业人员为何需恪遵伦理规范之必要性加以讨论。
  本文首先将介绍美国法律专业人员的养成、法官与检察官的任命程序,并对法律专业人员在美国司法中扮演的角色与宪法在诉讼中赋予刑事被告律师辩护人之权利、对律师在宪法人权保障之角色予以分析。
  践行法律专业人员伦理规范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美国司法获得美国人信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以,本文将就律师与委任人之关系来阐述律师与委托人间律师应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对委任人之保密义务,与律师业务过失及委托人的救济途径加以探讨。
  另外,就与委托人息息相关的律师收费与律师业务推广(广告营销)的规范加以论述,最后,本文亦对法官与检察官的伦理规范和惩戒规范,与企业内的法务人员的伦理规范加以论述。
  二、美国法律专业人员的角色─法律 正义的捍卫者
  「人」是影响法制成败极重要的关键,[3]因此法律专业人员是否恪遵职业伦理,攸关人民是否能信赖司法的因子。
  影响司法的「人」包括了一般百姓,与法律专业人士。一般人由于不具备法律知识,祇有些许的法律常识,一般人无法上法庭应付复杂的司法诉讼程序,与适用庞杂实体法,因此一般人民了解法律的管道,除了大众媒体与民众之间经验传递,但参与诉讼时,则需仰赖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才能获取公平与正义。由此可知,一个司法制度是否能有完整的发展,普及一般百姓的法律常识,亦是一国司法为全民信赖的重要支柱。
  法律专业人员是真正能影响司法的关键「人」。法律专业人员之范围在美国有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之司法人员涵指法学院学生、法学院教授、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大法官);狭义说则指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大法官)之法律专业人员。一般所指法律专业人员多采狭义说。
  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各司其职以捍卫司法正义,保护人民权利。律师在美国有揭发证据之权利(Discovery)、遴选陪审员(Jury)、诘问证人(Cross-examination)与享有律师与委托人间之特有权利,使得律师得以充分保障委托人在诉讼上之权益。
  由于美国采普通法(common law)制度,诉讼进行程序采当事人进行主义,使律师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进行中,为保护委托人之诉讼利益时,皆采取主动积极之态度,对于来自检察官与法官不公平的司法对待,常能适时引用相关诉讼程序与利用媒体博取正义,以确保委托人之权益。因此,在美国,律师积极勇于任事捍卫委托人权益,对美国司法正义的展现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美国,检察官属司法行政部门,守护政府利益,保护百姓宪法上之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因此检察官扮演「政府律师」(Governmental Attorney)之角色,在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上为政府权益与州和联邦人民之权益,依法提起公诉,是以,美国检察官在保护人民宪法上之权益扮演政府履行宪法上义务之职责。
  最后,法官在整个法律程序上扮演了司法正义最后把关者之角色。在法庭上法官扮演了绝对主导者之角色。由于法官个人价值观会影响案件之审判结果,为此,美国采当事人进行主义,使法官的角色是扮演使诉讼双方当事人立于平等地位,不论是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委托律师)或刑事案件中被告(或被告律师)与检察官的地位在法庭内是平等的,即不得因职位关系而影响其在诉讼上之地位。
  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宗旨让所有的诉讼争议能因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交互诘问而使事实愈辩愈明,要使陪审团相信案子事实需由证据来支持,证据是否有呈堂证据力则由法官依联邦或州的证据法则来判定,因此在美国的普通法系统下,法官主要扮演的角色是主持一个公平与正义的审判程序,而非主持一个完美无暇的诉讼。
  律师收费的多元化(固定费率与胜诉酬金)使百姓不会因无钱而提不起民事诉讼,宪法保障刑事被告有权获得辩护人辩护和陪审团之陪审,使得刑事被告不因有钱或无钱皆得以获公平之审判,而律师于获得严格法学教育与在职训练时数之要求,使得律师得以最高的专业提供诉讼当事人之需。
  检察官与法官所为公部门之司法人员是公益的代表,有追求「真理」的责任,为符合百姓高度之期许与宪法保护人民权益之规范下,无不以捍卫宪法为己任,检察官与法官在出任前,都是公众认同的好律师,不仅有名且有利,在成为检察官或法官后,在抗拒贿赂与腐化恶习抗拒力较大。
  美国由于律师、检察官与法官深知自己在司法制度上扮演之角色,外在并有严格的法曹人员伦理规范,虽然仍有少数害群之马,但是大多数美国法律专业人员皆能以自身高度的法律专业素养,高度遵循法律专业人员的伦理规范,再加上司法制度上之设计:如采陪审团制度,当事人进行主义,公开审判与相互诘辩制度等,使得司法透明度极高。
  美国百姓得由媒体现场转播重要案件,补以专家分析案件与对案件相关法律之内容与程序之进行加以解说,培养百姓对法律之认知。外在环境促使法律专业人员要不时吸收最新法律信息,并督促法律专业人员以成为「法律正义的捍卫者」自许。
  三、进入美国法律界之门坎
  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之训练与养成,主要是由民间负责,政府负责提供撷取人才进入司法部门的管道,期望遴选最佳的法律专业人员来为美国司法服务。
  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之训练的肇始起于法学院,正式成为法律专业人员则于法学院毕业后,通过律师考后进入律师市场开始。
  美国各州(states) (各州这个字词,在本文以下系指称美国各州及美国附属地区之统称)对于律师资格之取得及其执业资格取得的程序,有着相当一致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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