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引发的法律条文的思考
肖步伟
【全文】
案例:某甲年老无子,花1万元买有名贵宠物狗一只,爱不释手,不能分离。2年后甲到A地走亲戚。其间该名贵宠物狗与当地土狗打架,被咬穿肚子,当场死亡。甲向土狗主人索赔,买狗费用10000元,2年饲养费用1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甲的诉求可以支持吗?
问题1:本案属于什么样的诉讼?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狗咬狗和人无关,是不可避免的,双方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意见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大多数人都认为是侵权之诉。但是否属于特殊侵权有争议。
个人认为:狗虽然是生物,但也是物的一种,是附属于人的财产的一种,因此导致的损失就应该有权提起诉讼。除非野生的狗,或者无人认领的狗之间的争斗,法律才不调整。
问题2:本案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如果本案属于一般侵权,那么就应该按过错原则来承担,如果属于特殊侵权,则能否适用《
民法通则》第
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原则。
个人认为:本案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要看狗的饲养者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有过错的情形,如果有过错,就适用过错原则,如果无过错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民法第127条。
问题3:无过错原则是否已经包括了有过错的情形?
有人认为,无过错原则已经包括了行为人有过错的原则,即不管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个人认为:无过错原则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举证不能导致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民法的122条产品质量、125条公共施工,126条的高空坠物,二是完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如123条的高度危险作业,124条的环境污染,127条的动物致人损害。对于前者,只要是侵害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于后者则要求,侵害方和损害方都无则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以127条为例,理由如下:
1.从条文来看,完全无过错原则,没有要求侵害方尽到某处义务(124例外,规定了一个抢救的义务),也不要求侵害方为自己是否尽义务举证。其潜在含有侵害方已经严格尽到了义务,并且能够举证,但仍然要承担责任。
2.从条文但书来看,只要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则可以完全免责。因此,如果存在侵害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无过错原则,则对侵害方显著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