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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对当代中国公益法实践的观察与评论

  四、策略
  前面已经说明,如果将公益法实践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起来考虑,公益法实践还是相当有成效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众多进行公益法实践的人自觉和不自觉所采取的行动策略还是相当成功的。据我看,目前公益法实践者采取的总的策略是:在尊重现有政治秩序的基础上坚持利用法律途径和媒体宣传,从而达到通过个案逐步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利用法律途径
  公益法实践是以法律行动为特征的活动,因此如果离开了法律行动,就不成其为公益法实践。坚持采取法律行动,既是公益法实践的特色,也是其实践者坚持不懈采取的行动策略。这个策略对于保持公益法实践的特色至关重要,正是因为对这个原则的坚持,公益法实践才成就为一场法律运动,而不是政治运动。
  对于坚持利用法律途径这种策略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在目前公益法实践存在诸多法律制度障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坚持下去?目前公益诉讼在起诉时要受到原告资格的限制,在诉讼结果上又要受到司法审查制度的局限;公益诉讼案件中,不被受理、起诉被驳回的比例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对这种"知其不可而为之"做法的必要性产生怀疑。环境权方面的公益诉讼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问题。从2000年到2003年,全国曾经发生了多起具有轰动效应的环境权公益诉讼,这些被视为"典型公益诉讼"的案件无一获得胜诉,最后的结果不是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就是被判决驳回。于是,自2003年以后,我们就很少看到这方面的公益诉讼了。由此可见,在目前法律体制下,那种在案件受理和案件结果方面几乎不能让人看到希望的公益诉讼,纵然也可以引起一定的轰动性影响,但它是否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确实仍然是一个疑问。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有关平等权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则完全是另一种景象: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说此起彼伏,诉讼不断。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局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在这两个领域,原告和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比较容易找到,并且在法律上也存在比较大的辩论空间。因此,尽管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一律要求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如何能够选择,公益法实践者最好还是积极寻找那些容易被法院受理并且法律上具有一定辩论空间的案件;或者积极创造条件以适应现有的诉讼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法律程序,从而使公益诉讼更可能长期坚持下去。
  坚持利用法律途径还有一个应如何尽可能地利用法律程序的问题。从目前已有实践看,许多公益法实践不仅做到了坚持采取法律行动,而且还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法律途径。从法律行动的种类看,公益法实践包含了从上书、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到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律途径。不仅如此,许多公益法实践者为了更大限度地实现公益法实践的目的而采取了尽可能利用个案所能利用的法律途径的策略。例如,在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市分行退休年龄歧视案中,原告在走完劳动仲裁程序后又提起了民事诉讼;在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退票不开发票案中,郝劲松除了走完二审诉讼程序之外,还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在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铁路强制保险案中,原告先提起了消费者知情权民事诉讼,随后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和进行行政复议,最后还提出了针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诉讼。尽可能用尽法律程序除了可以尽最大可能获得取得法律效果的机会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通过连续的法律行动持续推动媒体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从而增加获得社会效果的可能性,对于那些在法律上胜诉机会比较低的案件而言尤其如此。
  在面临法律和制度障碍的情况下,坚持"知其不可而为之",尽可能地利用法律途径还有一个明显的好处,那就是,可以通过对法律程序的不断使用逐步推进程序本身的完善。对于上书这种法律程序的利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自从2003年俞江、滕彪和许志永3位法学博士上书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来,人们开始真正"发现"《立法法》中早就规定的上书程序,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这个程序。这个程序的频繁使用,不仅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专门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而且还于2005年年底完善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一个原来并不那么受人重视的法律制度就这么运作起来了。公益诉讼对于其他法律程序的完善也同样很有意义。例如,在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方面,如果公益诉讼蓬勃开展,那么在社会普遍支持公益诉讼的气氛下,法院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放宽对原告与案件利害关系的要求也完全是可能的。事实上,现在已经有一些法院这么做了,如青岛市民告青岛市规划局案和李东照、任诚宇状告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地域歧视案中的法院就是如此。总之,对于公益法实践者而言,无论公益法实践所要达到的目标如何宏大,尊重现有法律秩序,并坚持不懈地利用现有的可能并不那么完善的法律程序,始终都是一种不可放弃的策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坚持公益法实践的特色,又能推动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二)尊重现有政治空间
  公益法实践活动采取的尽管仅仅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行动,然而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法律行动并非没有政治界限。中国大多数的法律实践者都知道,在哪些领域可以成为纯粹的法律事务,在哪些领域,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在哪些领域,法律又会遇到政治的禁忌。从目前的情况看,公益法实践的发起者基本上都非常明智地选择了那些具有新闻效应又可以成为纯粹法律事务的领域。在公益诉讼中,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问题最多,最容易提起,也最具有政治自由度,因此这类公益诉讼也最多。在目前情况下,环境权公益诉讼也具有比较大的政治自由度,因而数量也不少;在目前出现的宪法权利诉讼中,现有的公益诉讼类型也主要局限于平等权和教育权这两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而涉及政治权利的公益诉讼则几乎很难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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