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朱振


【全文】
  在对中国法学的整体概括与分析上,不同于张文显“政治-法学”和朱苏力“社会-法学”并非批判的外部分析路径,邓正来采取的是“知识-法学”的反思或批判的内部分析路径[1]。这是一种从“知识”本身去透视、批判和反思中国法学的视角,也是邓正来分析社会科学问题时经常采用的分析视角[2]。从这一分析视角出发揭示了中国法学四种主要理论模式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要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需要批判现代化范式,然而此处的关键是,一如邓正来所指出的,“正是当这种源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理论被用以解释和认识非西方社会的发展问题并为非西方论者所接受的时候,这种思想和理论也就摆脱了其发生学意义上的限度,进而转换成一种较为普适的关于各种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规范性观念,亦即我在本文中所称谓的‘现代化范式’”。[3]因此,现代化理论只有为中国论者接受的时候才构成一种“现代化”范式,批判现代化理论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揭示中国论者为什么会接受现代化理论并成为一种范式。
  邓正来的论文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揭示了中国论者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可能原因,“即那些研究西方问题的西方现代知识不仅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运动中具有着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4]此外,这还是学者与文化霸权合谋后所导致的结果。邓正来的这一解释有效地揭示现代化理论为何会成为一种范式以及西方知识在中国语境中所产生的“正当性”力量,但是这一解释比较宏观,可能因为论文主题的限制也没有进一步论述为什么西方知识具有支配性力量。不从知识的性质出发揭示理论在某些条件下为何会具有支配性,进而对这种支配本身展开批判,就不能有效地解决“范式的支配”问题本身,打掉一种范式还会有别的范式填补进来。同时也无法解决知识分子如何打破“建构者”与“被建构者”的同一性进而恢复知识的批判性力量。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有助于我们从微观的层面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5],本文的写作毋宁是在实质意义上沿着“知识-法学”的进路侧重于从知识的角度探讨知识的性质与范式支配以及权力反抗的问题。
  因此本文关注的是处于“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这里的“知识分子”更多意义上是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有时也指一般意义上的知识分子。在福柯看来,知识就是权力,权力制造真理,知识会赋予它所解释的事物以真理。权力能产生和发送真理效应,这种真理效应又反过来再生产权力[6]。权力具有支配性,而处于支配之中的知识分子往往处于一种不意识的状态。由此出发,本文建构的一个一般的理论问题是,知识分子怎样在多重“知识权力”支配之下反思可能具有支配性的不同理论模式,也就是知识分子应以什么样的思考方式来完成对理论和现实的担当。在具体的论证步骤上,首先借鉴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作为基本的分析概念以揭示知识的性质,进而分析权力支配之下的知识分子需要具有怎样的反思性情并对这一分析模式进行反思,最后从知识分子集体身份认同的角度提供一种批判和反思的可能基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