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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道路——评张维迎教授的《信息、信任与法律》

  产权是社会信誉和商业信用的基础这一点,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也与一定法律制度环境和企业组织结构式样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对这种复杂的关系做些理论梳理,自然就能理解当今中国市场化过程中人们社会信任度不高、商业信誉机制不发达的部分原因了。
  首先,从市场的法律制度与社会信任以及商业信誉之间的关系来看,维迎首先从学理上发现,二者既有互相替代的一面,也有互补的一面。就二者之间的替代性而言,当事人越倾向于讲信誉,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正式合同就越没有必要,法律的重要性就越小反之,法律制度越健全,信誉在维持交易中的重要性就越小。谈到法律与信誉的互补性,维迎认为,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反过来,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誉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谈到产权、法律与信用和商业信誉之间的关系,我这里觉得有两点需要补充:第一,应该看到,在一个具有良序法律规则体系的市场环境中,当事人较讲信誉,并不仅仅是一个理性计算问题,而且也存在一个制度环境与个人行为习惯之间的良性互动问题。具体来说,当人们在一个良序的法律规则体系中生活惯了,守法和讲信用就变成了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一种为制度所型塑的行为方式,或者说变成了他在市场交易中不假思索的一种惯性行为,因之人们和商家之间的相互信任度就越高,企业的信誉度也就相应地越高。这样一来,市场参与者的日常守信和履约行为,便构成了法律制度之有实际约束力且良序运作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也可能正是因为观察到这一动态机制,美国老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ThorsteinVeblen)在《有闲阶级论》中曾把制度本身认作为“个人或社群在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方面的流行思想习惯(prevalenthabitsofthoughts)”。[7]理解了制度环境与商家个人习惯性行为之间的互相依赖和动态互动,也就能解释这样现实现象了:市场体系越发展,法律法规体系越完善,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企业也就越讲信誉。这一点实际上也为张维迎和柯荣住合作在中国31个省市所做的调查结果所征实。第二,理解了社会信任、商业信誉与法律制度和市场发展之间的这种动态互动关系,也就能进一步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任、信用与商业信誉的生发机制了,这就是,在常规情况下,社会信任和商业信誉应该是市场体系自发生成和不断扩展一个自然结果。具体说来,按照斯密-门格尔-哈耶克的产权自发生成观,在没有主权者(thesovereigns——主要是皇室和政府)的人为拟制和干预,产权和商业信誉会随着市场体系自发生成和扩展相伴而生且会“自发生长”。然而问题是,在任何社会和任何历史时期中,任何王室和政府会仁慈到能主动赐予市场这样一个产权和社会信任自发生成和扩展的空间和氛围?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得主之一诺思(DouglassNorth)对西方近现代欧洲市场经济制度史——尤其是其对14至17世纪的英国市场成长史——的理论研究表明,一般并不会如此。这里面自然有主权者作为一个自我利益追求者的理性计算问题,也有意识形态、文化信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张力所导致的“锁入效应”(locked-ineffects)问题。
  从产权制度与商业信誉之间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视角思考和梳理问题,自然绕不开企业。从逻辑上说,亦从经济制度史上来看,真正现代意义的市场体系并不是个人亲临的(personal)物物交换,而是由厂家、商家、商号之间以及厂家、商家、商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所构成。在自然经济里的集市贸易中,由于大多数货品交换是个人亲临的,交换双方亦可以当面评估各自带到集市上的货品的品质、成色因而也能面对面地就其价格讨价还价,且这种交换一般是不重复的,那么,在这种市场参与者亲临的集市贸易中,社会信任和商业信誉体系并不太重要,因而后者也就自然不发达。只是随着市场秩序的扩展,非亲临的(impersonal)、跨期的和长程的贸易产生了,商家、商号和商行之间重复贸易中的相互信任以及与之相关联商业信用体系和信誉机制才成了市场体系运作的一个必要和前提条件。因而可以认为,这种商家信任、商业信用和商号信誉机制的产生,必定与厂家、商家、商号以及商行等这种在西方现代经济学的术语中被称作为“firms”的出现相伴而生。西方文字中的“firms”,在维迎和国内许多经济学家的译语中,就成了大家目前所称的“企业”。
  市场体系中的社会信任和商业信誉问题与企业的存在及其组织结构安排密不可分——用维迎的话来说,企业是市场信誉的载体——,那么,社会信任、商业信誉与产权的关系也就自然且必得通过企业这个载体而相互关联。到这里,维迎提出了企业作为信誉的载体所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企业必须有真正的所有者;(2)企业必须能被交易,或者说,企业的所有权必须能有偿转让;(3)企业能自由退出和进入。很显然,尽管维迎这里没有言明,如果这三个条件满足了,说明中国市场深化过程中所要求的刚性产权结构问题也已解决了。可是,当今中国社会的“诚信短缺”问题恰恰就出在这个节骨眼上:尽管就国有部门来说有关市场运行的这三个必备条件的行政约束和体制安排已经开始“解冻”,但长期受计划机制压抑而扭曲了的中国市场恢复过程还远没能酿就生成这种良序市场信誉体系的这三个条件。于是,就有了维迎下面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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