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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的共性研究

  一、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论域
  行政关系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共同论域。何谓行政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道德层面就构成了行政伦理关系,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伦理的基本问题是权力和利益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公共行政主体(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公务员)如何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调节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问题[7]”,权力的行使和利益的分配都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关;而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则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或集体)之间的互动关系[8],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归,尽管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在调整范围、归属范畴和调控手段等诸方面都有所区别,但都可谓是同一行政关系表现形式的不同侧面。这就决定了在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之间必然有着许多共同论域,而这恰恰成为了从行政伦理视角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切入点。
  二、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有共同的外部特征
  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相似主要表现在规范领域。尽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在形式内容、制定程序、实施方式和实现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就外部特征而言,这两种规范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无论是行政伦理抑或是行政法都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行政法的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与主权、政党、政策等政治现象的联系是紧密而不可分的…… 行政法可以被看作是有政冶意义的法。[9]”而作为对国家行政人员的特定道德要求,行政伦理亦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行政伦理就其本质而言应归于政治哲学范畴,它“是处理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与公共行政客体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因而具有政治特征。[10]其次,行政伦理与行政法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其中又以行政法体现的最为明显。行政法“原则上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11]”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伦理的关键问题。公共权力具有天生的侵略性、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对权力的约束“固然不能忽视习惯、舆论、信念等软约束来发挥作用;同时必须强调借助‘物化的力量’,即强制性力量对之进行约束。[12]”再次,程序性是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共同的要求。行政法是偏重程序和形式的[13],行政程序对行政法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避免无效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性;避免独断专行,促进行政民主化;避免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14]。当然,这一重要意义也同样体现在行政伦理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在本质上要求其整个运行过程都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程序,而“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规范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15]”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伦理在外观上已初步具备了行政法的某些外部特征,两者之间的界线看似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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