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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及其内涵的现代重构

  1、国家主权与全球化双重利益的保护
  国家主权与全球化是两种都需要特别维护的利益,但两者的确存在着表面冲突,这就需要协调。
  首先,国家必须以积极的姿态溶入到全球化的浪潮之中,这将使国家主权与全球化双重利益都能得到保护。主权国家通过溶入全球化,就能受惠于全球化的进程,从而使一国境内的各方面利益都能得到长足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在这个过程中,全球化也因主权国家的积极参与得以实现。
  其次,要在全球化过程中树立神圣的主权观念,抵御全球化带来的不良侵袭。国家主权与全球化虽然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但二者毕竟是实现目标的两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要坚守主权。如果不坚守主权,一国的根本利益就难以维护。更何况,超越国家主权的全球化反而难以实现全球化的目标。在现今世界并未统一化的背景下,只能依靠各国凭借自身的特殊情况来各选发展道路,全球化不过是各国各选道路中的一种共同道路而已,各国是依靠全球化来实现本土利益的,失去了国家主权,各国的根本利益就不再得到保障,全球化也就失去了其原先应有的意义。
  最后,国家主权应该为全球化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面对冲击,发展中国家不是要讨论是否要接受全球化,而是要研究怎么让自身在全球化中获益,怎样推动全球化的发展,。在全球化中,主权原则的侧重点必须变化,有过去的政治独立要发展成政治 经济共重的主权观,在此基础上,要懂得主权的限制,为了各国共同目标的实现,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各自做出一些牺牲,以主权的让渡换来全球化的发展,实现主权让渡换来更大利益的目标。
  2、要积极为人权的发展努力,但人权的保护不能超越主权,
  第一,要深刻认识到人权的发展能巩固国际主权,人权的发展是国家主权期望的目标之一,人权与主权需要协调发展。一方面,一国的人权如果获得一定的发展,国家主权中的人民主权因素就会提升,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就越加确认,而且国家主权也因内部政治的稳固,抵御外在风险的能力加强,另一方面,国家主权要保护一国特有的利益,而本国民众权利的深化就是国家主权要保护和实现的对象
  第二,要认识到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人权不能超越主权,人权的发展必须要依赖主权。人权从来就不是抽象的,一国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所进行的人权立法才是最切合的人权保护方案。人权的发展不能脱离主权,一个丧失主权的国家的人民又有什么“权利”而言,“人权高于主权”必将使人权脱离现实,变成美好的幻想而无法实现,因而,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后,才能发展人权事业。
  第三,国家主权的使用应受人权的制约,一国应基于其主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尽可能达的实现人权利益,一国应在宪法与法律中规定公民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保证各国的政治不会出现独断专制的局面,为了提高人权保护的效率,一国应当积极配合国际法人权的实施,而对于滥用主权摧残人权的行为,国际法同样应该制止甚至制裁。
  3、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国限制主权,但环境主权也是一种要加强保护的新型主权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突出,单靠一国政府的力量是解决不了全球问题的,因此,就需要各国协同处理,环境问题比其他问题都具有解决的紧迫性,国际一旦不能协同处理,就很有可能导致环境的恶化,最终导致环境不可恢复,基于此,各国政府就纷纷让出自己的一部分主权,通过订立环境公约的形式,防止本国危害环境的行为的出现和启动环境污染破坏时配合解决的机制,国际主权在这种背景下,就更应该让出部分环境权利,不以主权抗拒全球环境的配合解决,为避免有些过国家为了暂时利益而逃避环境责任,还要做好有关于环境主权让渡的统一规范性条约。
  同时,在全球环境的问题出现的背景下,国家主权也应当是获得丰富与发展的,突出表现在环境权的兴起,我们在强化本国自然资源永久利用权利传统环境主权观外,还要注重发展一国的环境治理、监测主权,及免于受他国错误环境危害行为传染,和受害后及时获得弥补、恢复的新型环境主权。
  国家主权所面临的挑战远不止这些,只不过上述三种利益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更加密切,故专门探讨了一下国家主权与这三种挑战的回应问题,而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民族自决及互联网关系的处理,上文在介绍总体的定位时已涉及很多,于此不再赘述。
  (三)现代国际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
  1、平等原则是国际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平等原则是国际主权最核心的内容,只有国与国间相互尊重主权,尊重各方的国际人格,国际主权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之间相互独立和平等,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自由选择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发展道路。在现代国际法律文件中,很多规范都解释了主权的平等权利,这些构成了平等权利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宪章》中把平等原则分为五大类:甲、各国法律地位平等。乙、每一国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丙、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丁、国家之领土完全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戊、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1965年20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把主权平等定位于“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维护”,1974《建立新的国际法经济秩序宣言》,又把维护领土完整作为平等之内容,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将平等原则扩大解释为经济主权的独立行使。
  2、平等原则所派生的无歧视原则
  无歧视原则,它是一国主权平等原则所固有的,一旦接受平等原则,就意味着无歧视的对待他国主权,无歧视原则贯穿于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就解释它为“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社会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各国经济权力和义务宣言》从经济角度说明,贸易及经济合作中“不应遭受纯粹基于此种差异的任何歧视,但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最惠国及国民待遇原则下的差异”。另外,一国一票制也旨在说明国际的非歧视性。
  3、排他管辖原则
  有学者认为,这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之法律效果[45],但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形式的主权原则都是基于平等原则来实现的,因此,所有的主权内容均与平等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主权的内容都由平等原则所派生,我们考察应是该内容是否是一个独立的观念。与平等原则所主张的不可有强势阻滞主权平等的思考角度略有不同,排他管辖原则强调的是主权的排他性,亦或说是指向不干涉义务的。同样,一国非经本国明示或默示同意,不受新的国际法规则约束。
  4、国家主权完善性原则及多类别性
  前文已述,国家主权理应在实质上是完善的,即使有些国家采取联邦制等复合式体制,国家也对涉及一国整体事务的主权权利及国家的根本主权权利进行行使,否则必然招致分立。国家主权完整性本身就有很多要求,一国的领土不容分割,一国的主权不能被他国分割,国际组织等也只能行使国家主权的让渡权利且不能破坏一国根本性主权的完整性。在整体完整的国家主权中,还分为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等多种主权权利,这些共同构成了国家主权的原则的总体,但应当指出的是,一国往往是通过具体的主权权利来行使主权的。
  国家主权原则是一个历史性话题,只要国家没有消亡,它就会一直存在,并始终发挥着维护利益守护神的作用,但社会总是发展的,国家主权原则在坚守其阵地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若干年以后,新的国家主权原则理论也就会出现。只要是国际法的存在,不同国家的存在,我们就始终有研究国家主权原则的必要。
【注释】  *作者简介:黄翔(1983—),男,安徽阜阳人,现就读于北京林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环境法学。
在他看来,积极主权是国家在国际领域享有的自由行为,而消极主权则是任何国家都享有的其他国家承诺保障其正常行使主权的非干预性权利。
目前,“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时就有国家主权观念产生”的说法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但国家主权与现代性相联系则在16世纪以后。
恐怕除了原始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或世界被一个国家所统一之外,世界上任何一个大范畴的区域都不能绝然封闭,但有时,我们把因地理环境相互独立自给的区域视为封闭区域加以研究,如,西罗马帝国与我国秦汉文明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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