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国家主权。当国家感到其主权价值受到侵蚀后,就会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强化主权;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使世界各地的信息能及时有效的传递,这就使一国单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更快的被舆论揭露与监督,公然而毫无限制的干涉他国的丑陋行径就受到了约束,这些都为强化主权提供了便利。
互联网是高新科技,它在当今社会中表现出的破坏主权力虽有上升,但只要一国善用互联网,国家主权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强化,而害怕主权会被互联网侵蚀便消极对待的国家必然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所以,国家主权必须与互联网协调发展而不能单举其一。
3.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的理念源于欧洲,最早为威尔逊和列宁所创造,这一理念的正常行使已为国际法规范所确认,且有利于国家主权的实现与国际法的发展。第一,它的行使有利于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独立,阻滞了违反民族意志的合并与分离,不管民族强弱都要平等尊重,这些都最终保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成为了可能。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正常行使可以更有效的保护人权,从而更好的实现国家主权的目标。第三,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有利于求同存异,化解一国矛盾,从而深化主权,有效的实现自权,如有的国家实行联邦制,有的国家有特别行政区的。
民族自决权的正常行使本身受到国际法保护的。但它的滥用则会严重影响国际法的秩序。
第一,任意扩大民族自决的主体导致国家主权不断被分割,从而使国际正常的秩序受到创伤,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争议的问题,但国际法运行中实质上采用“狭义民族主体”说,即所有国家中,任一国家内民族的整体[43],任意扩大主体,即认为只要有民族特色就能进行自决的观点,已经造成了现今许多拉美与非洲国家主权的分裂,进而使这些国家的秩序严重动摇,从而增加了国际法运行的不稳定性。如果允许这种情况继续的话,世界上将增加数百个国家,国家主权将不完整,世界将不再安宁。
第二,民族自决权对其权力的肆意扩大不但危险国家主权原则,最终也让民族自决的目的难以实现,陷入恶性循环的深渊。民族自决权在国际实践中一般包括“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民族自由行使发展权既民族自主选择其信仰与价值”,这是一种非独立民族建立主权国家与独立民族在法律允许下的自治权行使,如果扩大到独立国家类的某一群体的分离运动,则就会损害独立国家主权利益,危及国际社会的安稳。更何况,如果局部分离运动被国际默认的话,即分离后的国家类又分离,如此循环,国际秩序必然陷入日加紊乱的恶性循环中。
最后,一旦扩大民族自决权(包括主体和内容扩大)就会为某些国家所利用,国家主权将难以存在,国际法希望维持的公平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族自决权的扩大,一些国家就可以借此不断煽动他国民族分离运动,如果权力的扩大不为国际法所禁止时,这些煽动行为就会因有法可依而更加猖獗,实践中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就会越来越多,国家就会过快更迭,国际关系就越发不稳定。
四、国家主权的现代重构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乃至国家存在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维护很多有国家主权产生表面矛盾的利益也很重要。对于国家主权的挑战性思潮,虽然应警惕很多实质上是干涉主义的思想,但有些“思想家们提出的问题并非全然没有道理,而是揭示了国家主权制度设计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44],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国家主权进行现代重构,以满足国家主权基石地位与协调利益冲突的双重价值,而不是一味的固守传统。
(一)思想认识——对国家主权的总体定位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国家主权原则现在乃至将来的很长时间内仍然存在且理应成为国际法的基石,只要阶级没有消亡、世界没有统一,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那样,这一理念是探讨一切有关国家主权问题的前提。国家主权本身是有身份与权能双重含义的,它的身份性表明了它的存在是一种国家形象以及国际法存在的象征,它的权能性说明了国家主权的权利行使是一种历史的具体的概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国际主权原则的发展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精神的,并不会否认国家主权的身份能力,即国家主权原则的存在性。
其次,必须用动态的眼光看待国家主权,树立主权应动态行使的观念。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作为象征意义的国家主权,其外在名称及身份的不变并不能代表主权权利的行使就不能有丝毫变化了,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外延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丰富和发展,这种变化应体现在:
1、国家主权必须由绝对性向相对性转化。布丹、霍布斯等人主张的绝对主权权利曾一度有利于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发展,虽然之后,格老秀斯等人力导主权的相对性,但主权的绝对性还是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占据着上峰,国家主权成了最终而毫无限制的权利。在主权毫无限制的背景下,人类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历史让人类清醒的认识到国家主权的绝对性仅仅适用于权利的身份本身,主权权利的能力必须走向相对,以避免国家主权的滥用。因此,国际社会要想良序发展,一国的主权利益要想得到最大化的满足,本国就应当首先担负起保障他国主权正常行使的义务,这就需要对国家主权的权利行使做一些限制,国家主权权利行使的相对性是应当注意的。
2.国家主权必须在行使中将其一部分权利予以让渡。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的联系不断加强,很多事事务的处理必须纳入世界共同解决的范畴,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往往是很难处理的,这样,国家就应当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际组织统一行使。
3.国家主权必须具有实质的完整性,但依国家结构的不同,有些国家的主权是可以授权给其国内区域性组织(或政府)来行使。一般而言,国家主权必须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但近年来,也有一些理论开始认为国家主权是可以分开行使的。笔者认为,赞同国家主权可以分割的理论有两种现实基础。,一是少数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妄图以主权可以分割论来证明其分裂国主权是合法的,并减少分裂他国主权的难度;第二种就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主权分割行使的事实。第一种观点带有很强的立场性,显然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做一下分析。在现实中,主权是否可以分开行使是由国家结构决定的。如果一个国家采用的是单一制体制体系,那它的主权是断然不可分离的、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最多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授权部分经济权利等由地方政府行使。另外,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国家的国家结构采取的是联邦制,这样,联邦政府就会把一部分主权授予地方政府行使,但即使这样,涉及整个国家利益的主权权利也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的,地方主权受中央主权制约和规范。因此,国家主权在实质上还是完整的。
最后,应形成对主权制度具体操作上的意见。第一,应深化主权制度本身。通过完善国家主权与人民政权平衡的制度,就能保持主权制度不动摇,主权的权威性也会增强;另外,国家主权也要注意其服务功效,真正成为利益的保持者,这样主权自身才能深化。第二,应形成倾向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国家主权观。国家主权与对外扩张是一种内在矛盾,民族国家在依靠主权独立,发展资本主义后,感到国家主权本身就是其对外进行资本扩张、掠夺资源的绊脚石,他们就开始反对国家主权了。况且,“丛林竞争法则”更有利于强者主权的行使,因而,发达国家更要反对国家主权并借以干涉弱者内政。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这样考察主权建制才有价值。具体而言,这种国家主权观对发展中国家有以下要求:
(1)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加强防范,对威胁国家政治独立和经济安全的行为要有高度的警惕性。
(2)要把坚持独立自主与坚持对外开放想结合,要在捍卫国家主权的同时,尽可能大的保住国家其他方面的利益,不要抽象的坚持主权,为坚守而坚守,要注重利益的实现,妥善处理主权与其他权利的多重实现。
(3)要对主权权利进行丰富和发展。主权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文化权利,甚至信息互联网权利等,要在各个领域作好抵御干涉的准备,只有通篇考虑,全面维护,才能真正的防止主权被侵蚀。
(4)要树立和强化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观念,不断对发达国家的荒谬论调做出回应。如要反对国家主权与政府管理权不一致论,防止权利虚位,要力争在国际社会上把主权作为权利对待,以保证弱者也能行使权利。
(二)要妥善化解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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