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从总体而言,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表现在,第一,所有的主权国家自身对资源再分配的能力受限,这是科技进步、市场全球化所直接触发国际市场的形成所致。第二,在竞争中,发展中国家面临主权尤其是经济主权被削弱的现实危险。由于经济全球化致使国家间联系日益紧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对发达国家更为依赖,发达国家则利用此点危害发展中国家主权,尤其是经济主权。第三,全球化使主权受影响还会突出的表现在国家主权会弱化,国家主权需要让渡等方面上。
具体而言,全球化会挑战主权的三大领域,首先最明显的是经济主权。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世界各国的经济管理及经济方式只有协调才能最大化实现利益的满足,而传统的国家主权显然会与协调相悖,因此,急需国家让渡一部分国际主权,由世界性组织代替国家行使部分经济管理,在代替管理过程中,国家主权显然不能完全据本国利益独立行事,多半要听从协调这实质就是在让渡权利,这种让渡权利导致的不能完全行使经济主权,表现在:主权要让渡于国际或区域经济组织,主要是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经济性国际组织。就WTO来说,凡加入WTO的会员,就要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则,不得随意行使关税等重要的经济权利,甚至不得随意宏观调控本国基础性服务(如电信金融等),大量资源被一国境内主权所排斥的政策必须得以执行,经济主权的实体权利的行使受到约束[32],在程度上主权同样受限,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些方面会剥夺其成员在国际经济活动的自主决策权,甚至最终结果必须由WTO争端解决机制决定,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样要限制国家货币发行权及货币独立权,甚至对各国实施了货币升贬值政策也要干涉。
其次是政治主权,欧盟就是实例,欧盟成员国原先完整的政治法律外交等各种主权已在很大程度上让渡到超国家欧盟机构中了,这在国际史上前所未有。如果说,上述形式上主权让渡的危害性震荡尚不明晰时,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就严重威胁着主权。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犯罪的土壤滋生了更多的国际刑事案件,为应对于此,国际法的新公约赋予国际法院未经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对第三国或其他国民行使管辖权,这严重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是对国际法的挑战。正如曾令良评价的那样,这种启动程序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志至于国家主权之上,将很有可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33],这种扩大化管辖倒同样从侧面展示在全球化时代,任何国家都难以完全独立,都要加入到处理全球问题、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合作之中,主权侵蚀在所难免,我们警惕的不是这种合作,而是他国借此予以的干涉。
最后是文化主权的削弱。“文化全球化就是非西方文化被西方文化同质化与一体化的过程”[34],因此,强行推行文化全球化就是用文化霸权来挑战文化主权。文化主权肩负着保护本国传统文化及民族精神的重任,因而,西方国家就要通过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去超越主权侵蚀主权,使发展中国家丧失自己的文化独立性,而对多数国家人民来说丧失文化主权就失去了保护本国经济社会稳定的最大屏障。
4、国家主权对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而我们不可能只着眼于主权而完全忽视全球化的进程,在全球化中,主权国家能够意识到国家主权在客观上受到侵蚀,因而,必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化解危害,这就说明了国家主权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球化的渗透与扩张,但解铃还须系铃人,没有国家主权同样实现不了全球化,诚如星野昭吉所预言的那样,国家主权事实上是形成全球体系的主要障碍,尽管该有效体系将能解决冲突和全球体系中的问题,传统国家主权如不改进,也会影响全球化进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根本出发点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双方毕竟不同的路径,冲突在所难免,在冲突中,全球化会严重削弱国家主权,但国家主权本身也会影响全球化,因而必须寻找协同发展之路,而非舍弃其一。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原则
1、人权的国际保护原则
人权是当今世界上最敏感的话题之一,同时也是世界上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顾名思义,它理应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天然和后天权利的抽象与具体,既然如此,人权为什么要被理性社会所保护就不言而喻了。
与主权原则不同,人权由学说到实践经过的是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演变,因此人权原则最高体现在国内法,一战之后,人权问题才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但真正同国家主权原则一样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可以看出,人权原则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是在主权原则形成后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逐步确立的,人权并没有脱离主权而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的领域的不断扩大,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在加深,那就会提出一个现实之问题,人权的保护能否超越主权呢,从而使人权挑战了主权。
人权是人之根本利益的维护体,对它的保护至关重要,那是不是确已意味它的保护将完全脱离主权呢?笔者认为,对人权保护理念应当是它不可超越主权,但可以纳入国际关注的视野。首先,人权价值的实现必然依托于主权。人对于自身人权维护现状的判断乃至什么是最优化的人权受人和价值和信仰的影响,在世界上尚不存在超越国家民族价值判断标准的前提下,又有哪一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权观比本国的人权观更能维护本国国民的人权呢。其次,人权本身是主权下的利益,只有主权才能有效维护。在当今世界尚不能统一的情况下,国家利益仍然决定着国家行为,每个民族国家都有其自身的根本利益,人权就在这种利益之中,一国的利益又怎能指望无偿帮助实现,人权就成了空谈。最后,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行不通,这是确立人权保护的出发点,实践证明,那些主张人权至上的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和最大化的主权却最大化的践踏人权,为了他们所谓的人权不惜以牺牲他国许多人的生命为代价(如伊拉克战争),他们借人权干涉他国以实现本国经济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2、人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本质具有一致性
从根本而言,人权与国家主权原则都是为了实现人之利益最大化,促进人理性的生成与维护,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维护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人权与主权互映价值人权最终要靠主权实现,人权又是主权满足的重要利益。人权的发展史表明人权在本质上具有普遍性,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价值各异,这就决定了各国实现人权理想的方式,方法不同,而方式方法是靠主权调整的,失去了主权,人权就难以实现,而主权存在的价值本身就是为了实现人权等众多人的利益需求。在实现人权过程中,国家主权发挥的作用依然不是任何国家机构的力量可以比拟的,国家保护必须通过国内法的支持,人权的保护才更有力量。
其次,人权与主权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个国家人权建设的实践会深化该国对主权的认识,有利于一国主权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主权如果发展好了,其保障下的人权就容易不断上升到新的台阶,所以,一国理想的处理模式应是有效的行使国家主权并逐步完善人权[35]。
最后,人权的最终实现是内政问题。国际社会虽然可以把人权发展作为共同目标与理想,但这种理想未免太抽象了,美妙的语言怎能真正实现人权,因而,只有一国充分行使主权的力量才能更好的实现人权,保护人权仍然在本质上属于国家的管辖事项,如果把有关公约所确认的促进人权与保护人权两者相混淆,那将可能是错误的[36]。
在实践中,人权与主权在四个层次上是统一的[37]。一是主权是维护人权的必要手段,在当今社会中所有的人权目标却要回到主权上解决。二是人权虽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排斥和否定主权,反而以主权承诺国际义务为基础。三是没有主权,国家尊严民族尊严都不存在,何来人权?四是否认主权的人权会违反联合国宪章,也会为侵略埋下隐患。
事实上,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条约中,有很多是关于主权保护的,而有关主权的公约中保护人权的条款更是数不胜数,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五项就强调了保护人权的同时要考虑到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背景等。
3、人权保护方式的不当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及主权对人权的回应。
在现代国际法实践中,人权主权最直接最明显的冲突表现为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人权超越主权的保护方式使一国可以不顾另一国的主权而单方面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措施,来制止该国对人权大规模的破坏。在人道主义干涉中,又分为直接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和间接用人权限制主权两种。西方国家通过这些论调已经形成了他们新干涉主义的理论基础,并继而以此为据,认为人权不在是一国之事,现行国际法规范中的不干涉原则将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为了人权的解决,必须克制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下,人权外交与人权无国界现象开始兴起,这些新的所谓的正确的价值观在国际法实践中认为人权的保护要高于主权是基于一种现实,那就是如果主权践踏了人权,主权就失去了道义的支持,政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没有合法性的国家是没有完整主权利益的,进行人权干涉自然就有理可循了。这种观念的推理正确,因而具有很大的迷惑性,构成对主权原则坚持的理论瓶颈。但事实上,它的前提本身就不正确,因为它建立在主权践踏人权的基础上,而是否践踏,标准又有谁评价的本源问题还未消解。由此可见,美国等西方国家宣扬的人权中心论从根本上颠倒的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实质是“借着人权之名破坏其他国家主权,推行霸权”[38],为达到颠覆主权之功效,不惜把人权完全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甚至军事关系挂钩。在这种恶意的利用下,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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