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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及其内涵的现代重构

  首先,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国际法的运行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历史的缘由上文已经充分论述,从现实意义上说,国际法现行制度的构建确实也是基于国家主权而立的,因为从国际法设立的目的可看出,它是为了协调各国利益,避免用战争解决矛盾而设立的,既然国际法是为了保护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的利益而设,而国家主权又是保证混乱纷争的世界上建立稳定明确的秩序的必要手段,国家主权就有存在的价值。国家主权必须是国家、国际法的逻辑起点,没有利益之别,就不需要国际法了。
  其次,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上说,国家是创造国际法的主体,只有拥有了国际主权的概念,国际法才能被制定。从国际法律规范的产生上不难看出,国际法的各种渊源,都是通过国际间明示或者暗示协议的方式确立的,是国家为了更好的实现每一个国度的主权利益而自愿让渡权利的产物,因而,没有主权,何来承诺与让渡,国际法又怎能被创制?而事实上,新起炉灶来创建国际法的方式,如国际议会、全人类公决等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再次,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主权国家国内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没有主权国家,国际法再去运行,在逻辑上是可笑的。国际上并没有实然的政府,只有每个国家自觉、自愿履行协议,国际法才能实现,这本身是国际法无绝然强制力的体现。倘若没有主权或主权让位于其他权利,抑或法律超越了主权,且不说实质如何,就连形式上都不合逻辑,既然有强力加以执行,国际法就形同国内法了,国际法自身的意义何在。
  最后,是国际主权原则的发展变化推动了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是建立在国际主权原则的进步上的,权力制约就是一个明显的体现。保证国际良好秩序的维持与发展,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各个国家本体的利益,这种为使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能感到安全的思维,促成了国家主权绝对性向相对性的转化,从而权利制约成了国际法的一种运行观念。
  3、确立国家主权原则基石的现实意义及必然性分析
  第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是民族国家保护自身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国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阶级利益的现实存在性,而世界上却从没有超越阶级的利益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往往并不能统一,甚至不可兼容,在这种背景下,不同的民族国家要想保护各自的利益,就要有一定的强力,这就是国家主权。另一方面,笔者并不认为,现代国际关系实践中可以完全消除军事冲突和侵略,因为至少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这一保证和平的基本要求[21]已经遭到了破坏。没有主权,面对外来干涉,民族国家不可能有效防御,利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第二,在国际法的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敢公开宣布放弃自己的国家主权原则,而面对各种国家主权的现实冲击,国家主权不是在削弱,反而在加强[22],维护国家主权和提高抗风险力在日益激烈的国家竞争中已经成为了国家主权的首要选择。
  第三,实践中,国际社会确实存在着少数国家凭借着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强力损害他国利益的现象。即使主权的存在,强势群体还是不断利用贸易等手段推行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强行推销自身的价值观,因而,作为最后防线的国家主权就更不能自我放弃了。
  第四,国家主权的存在价值是历史和现代的必然产物。基于各主权国家对自身社会制度、政治结构、文化心理和历史现实的认识和感情,人们对国家主权原则价值的判断本身就有复杂性,即使有一种新的国家制度可以起到与国家主权对等的价值,民族国家还是希望选择国家主权来实现自己的价值、保护自己的利益。
  4、国际法律规范在实践上证明了国家主权的基石地位
  早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明确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并确立了这一原则的至上地位,打破了神圣罗马帝国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格局,此后,各民族国家为了捍卫自身斗争而来的主权,纷纷在和约中不断重申本国的主权权利。二战之后,更多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纷纷独立,它们更是迫切需要保证自己的独立权利、珍惜来之不易的国家主权,并不断的与发达国家斗争,从而形成了国家主权原则前所未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条约都不断验证着国家主权的基石地位。
  联合国宪章是战后第一个全面论述国家主权、维护主权利益的国际文献。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明确指出了国家主权原则是实现联合国宗旨、保证国际法良序运行、实现全人类利益的必要措施。
  随后在国际法中形成的各种涉及主权至上的条约,如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共处原则都是以宪章为蓝本的。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贯穿于国际法的始终,其他原则都从这一原则出发,从不同角度直接的间接的保护国家主权的利益。在《联合国宪章》的指引下,以“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具有不可超越性”的条约越来越多,如1946年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1957年的《关于各国之间的和平、睦邻关系的宣言》,1965年的《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1970年的《关于加强国际安全的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之宣言》,1981年《关于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的宣言》,1982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1984年《关于各国人民的和平权利宣言》等[23],这些国际公约都从各个角度为维护国家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才在根本上保证了国际法运行的正常秩序,国家主权原则也不再是少数国家的特权了,它成为了具有广泛覆盖面的权力。
  在国家法的实践中,各国还逐步认识到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原则或规则都应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最终依据,不得有损国家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明显的例证,该公约以领海主权为基础,确认了国家主权对其领海享有的完全主权及附随主权(沿海贸易权等),力求尊重沿海国特定主权,以避免损害主权事由的发生。另外,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还从经济角度说明了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同样拥有至上权利,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关于重申主权至上的国际规范,不胜枚举,这些都说明了国家主权原则重要地位的实践认可性。
  (三)现当代反对国家主权的思潮的片面不合理性,从反面说明了原则的坚定性。
  探寻反主权思潮的原因,有助于我们全面看待国家主权。既然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就必然要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一方面固守传统的主权概念,无助于现实之解决,另一方面,它在一定时期内,还将持续存在,挑战在所难免,从主权思潮的兴起原因着手可发现,挑战是一种必然,但不足以让我们放弃主权,我们不能遇到困难就立即放弃。分析新思潮的重大缺陷,更能从反面上证明了颠覆主权理论是不足以说服他人的。[24]
  1、对否认主权论的评述
  否认主权论以不承认国家主权的国际存在价值及认为国家主权原本就不该存在为其核心思想,肇始于20世纪初,在一战后得到发展,是反国家主权原则中最极端的思想。法国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狄骥”因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是一种社会连带关系,国家主权原则无益于双重关系的维护,而主张国家主权概念在国际关系的运行上没有意义,并进一步提出“国家不是一种权力,就连国家主权本身也只是一种臆想的虚构、并不存在”,他还指责主权的绝对性使主权国家在对外上为所欲为,“国际法就成为了一纸空文”[25]。后来,“凯尔逊、马里旦等人的有关理论”也同意了这一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战争的根源在于主权,有主权至上的存在国家就容易不顾国际法而发动战争,他们还幻想放弃主权和建立世界政府。
  这些主权论的反对言论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看到了绝对主权的弊端,他们脱离国际社会实际的空想,反而在反面上验证了国家主权存在的必要。狄骥认为国际法的接受力理应与国内法一样,这是其立论国际法会被主权原则破坏的逻辑根源,但事实上,数百年的实践证明,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观,甚至没有一个主流一致的价值观,利益的保护本着协调进行才是国际法的根蒂,对国际法错误的定位,当然会认为国家主权影响了国际法本体,而如果换成国际法是协调法,那么,自然会及时的清晰的认识到主的基石作用,因为协调是要有底座的,主权就是底座。而马里旦等人的主张,不过是建立在“世界上各民族为了共同的任务”,“主权概念是成立世界政府的主要障碍”[26]的理论之上,而事实呢,各民族的共同任务是抽象的,那恐怕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当前我们又怎能否认民族利益的差异实现呢?在实践中,由于国家主权已成为西方强国实现统治世界的最大法律障碍,这种否认主权实现的理论更有可能是“别有用心”的价值取向,于此,我们就更不能放弃国家主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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