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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及其内涵的现代重构

再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及其内涵的现代重构


The Cornerstone of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the Status of The Modern Critical Content


黄翔


【摘要】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不断受到挑战,因而研究分析其地位,构建其现代内容,具有历史的急迫性。国家主权原则的发展史和国家主权所依据的自然法与时代法实践无不证明,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更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发展基石;而深刻解析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理论,更从反面上坚定了我们对原则基石地位的信仰。但当代社会,诸如全球化、人权、环境等问题对于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也说明了该原则是应当发展、而不应固守传统的,基于此种要求,顺着前文分析的逻辑脉络,也就完成了国家主权原则的现代重构。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n contemporary constantly challenged, and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its status and establish the modern elements of historical urgency.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 based on the natural law and the practice of law without exception, assert that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al existence,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for its existence; Explaining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profound challenges theory, more negatively on the status of the cornerstone principles of our firm beliefs. But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such as globalization, human rights, environmental issues challenge to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t also showed that the principle should be the development, and not cling to the traditional. Based on such requirements, along logical lines preceding analysis, it completed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modern stories.
【关键词】国家主权;基石地位;挑战;现代重构
【全文】
  引言——重建背景及文章解析方法
  (一)重建背景
  国家主权原则在概念上是对“主权”概念的深化与落实,它正式确立与近代的欧洲,是民族国家挑战神权和领主压制、迫切需要赋予其自身一种至高无上地位的必然。
  众所周知,14、15世纪随着新航路开辟下的世界渐为一体以及欧洲传统民族、神权制度倍受冲击,曾经受制于教廷权威的国家日益获得自身完全自治的权力,于是,民族国家也随之兴起,国家主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而标志着真正正义国际法诞生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又直接确定了“国家主权原则”,说明了国家主权原则是与国际法共生的。由此可见,无论是理念的考察,还是法之具体实践的研究都展示了国家主权原则的至上权威,都揭示了这一原则与国际法的相生性。
  既然国家主权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其权威性都不言而喻,加之,自治原则诞生后的数百年虽有原则理解上的争议,但却仍无不例外的承认主权的至上性,既然如此,主权还有什么研究的必要呢?又还有什么重建的必要呢?“不幸的是”,主权观念同任何事情一样,都在随着时代的变更而适应发展需要,它的内涵理应得到丰富和衍变,因而,传统的主权观在当代的国际法实践中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与挑战便可以理解。基于此,我们都会思考,是坚守传统的主权观念呢,还是废除主权原则、另寻适应性原则呢?“坚守”,那质疑主权的观念的合理性如何对待;若不坚守,民族国家的权益如何保护,国际法何去何从?因而,我们不得不深入反思国家主权原则,以重构的方式寻求危机的解决,这是本文论证的背景之一。另一方面,对于重新建构的模式,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何突破予以考虑,寻找分歧的通点,完成重构,也是本文的宗旨。
  (二)解析方法与构造
  本文从国际法的理念出发,采用多学科多角度的方式看待国家主权。在构造模式上,笔者认为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国际法的基石,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也必然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发展和基础。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导致的复杂性利益点的存在,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必须得到丰富与发展,以尽可能的保护一切可以保护的利益,如人权、环境权、经济自由权等,这就需要对主权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原则上应是主权国家基于主权的自我让渡而非强制限制。只有持有兼具国家利益与世界进步为根本点的相对性主权观念,棘手的问题才容易解决。
  为了论证主权至上原则,笔者将在解释何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纬度上论证其至上的必要性。在历史上,考察历史的主权观念的形成原因可以发现,奉主权为上是处理国家关系的根本理念;分析新国际法流派的观点,则可以找出其不合理之处,从反面论证主权原则的基石作用;而在现实上,通过分析为什么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运行的前提,不举国家主权原则为上带来哪些致命危害,就能深化对国家主权基石作用的认识。为了能够最好的构建新型国家主权原则,就必须充分解决传统绝对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人类的其他利益的限制及其他利益的扩张不当会损害国家主权利益的双重矛盾问题——如人权,环境权,全球化,网络信息化,国际组织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充分理解当代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因素,这样才能理顺各种利益关系。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主权观的构建才水到渠成。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属性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法上的地位问题,实质上是在探讨国家主权与国家、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因而必须首先明晰何为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的内涵是什么。由于国家主权自身的深刻性,很多学者并没有直接用下定义的方式揭示其内涵,而仅仅是通过描述的方式说明了什么才算是国家主权,当然,也有一些学者采用了定义的方法,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也不过都是形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我们对各种内涵说的总结与认识。
  以日本篠田英朗为代表的学者是“不打算给主权确定定义”[1]的,只是认为“主权概念似乎确实与古罗马的国家法律人格概念以及中世纪的基督教共同题理念具有某种联系,……,期待用以维持人类自主活动的抽象概念……”[2],指出了国家主权的实质在于国家能摆脱外力的控制而可以自我决定其内在运行。阿兰.詹姆斯则把国家摆脱控制的领域加以限制,认为主权概念不过是法律术语,仅仅表明宪法和制度上的独立[3]。英国学者约翰.霍夫曼则从联系的角度深入看待主权,一方面提出“其概念也包括人和更广泛的自然界的关系”,另一方面指出,这种联系的外部性不仅在于人之外的自然,还包括人内部的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由此提出了国家主权除了内部事务处置的独立特别性外,还在监测处理外部因素上发挥作用,同内部权利须关注一样,主权在“外部因素也必须是受到他们的尊重和考量”时才会完整[4].。值得指出的是,与上述学者不同,詹斯.巴特尔森则断言“主权没有本质”[5],因而,在他看来,国家主权研究的是主权的具体外部功能,而对国家主权原则所揭示的深刻权利来源及权利行使持认识上的神秘态度。
  但也有一些思想家希望通过确切的内涵表述来认识国家主权的实质。首先是古典时代的托马斯.霍布斯。当时,国家主权原则尚未正式确立,因而,他的观念是针对当时英国如何形成主权国度的状况而形成的。“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6],这种观念表明了主权是由社会契约构成的观念,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萌发理论。而让.布丹于1756年发表的著作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理论化的初探。他所定义的“共和国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利”[7]确立了绝对主义的主权观,为后世遵循数百年。辛斯里与布丹持相同的看法,也认为“主权是政治体中最后的和绝对的政治权威”[8]。而罗伯特、杰克逊则揭示了国家主权是积极主权与消极主权的统一 。1由此可知,既然任一国家都享有自由管理权,又都负有保护他国自由行使该国权利的义务,罗伯特、杰克逊的主权观显然是相互制约、分离中有统一的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学者对于主权的认识虽与国外学者的视角不同,但他们在本质上的认识却有很大的共同之处。周鲠生认为,“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9],这就是在我国常说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主权观。比较宪法学家王世杰、钱端升则从主权者理应决定受其支配的人和其自己的权利义务这一角度阐释[10]。与上述观点稍有差别的是,王逸舟认为,除主权至上外,还应看到主权范畴本身是有层次的,主张不要认为主权就是主权本身,主权有当前主权与应然主权等各个层次,在构成主权的权利上存在“层化”现象[11]。而刘力则提出了复兴人民主权、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坚持共享资源的主权观念[12],此外,也有学者从具体的角度来谈论主权,如,信息化下的主权本质、文化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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