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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四十年

  二、成长历程:
  当米兰达判决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后,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反对意见占了绝大多数。在判决中持反对意见的怀特大法官(JusticeWhite)说:“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是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真正值得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
  美国国会仅在米兰达规则诞生两年后就通过了《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其中的3501条款对嫌疑人供述的可采性采用的是任意性标准,基本上推翻了米兰达规则所确立的强制性自动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对1968年的总统大选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对于米兰达判例,尼克松于当选前两周在俄亥俄州说:有天我在费城。有位出租车司机被残忍地谋杀,劫财,杀人又劫财的家伙供认不讳,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米兰达裁定,供认有罪者又被释放了……有位老先生被抢劫后,又被人用棍棒打死??供认有罪者又在拉斯韦加斯被释放了。朋友们,我要说这是美国屡见不鲜的事。我们的某些法院在做出裁定削弱美利坚合众国应对犯罪打击犯罪的治安力量方面走得太远了。我们必须就此采取措施。”因此,在1968年尼克松当选美国总统后,他首先任命保守派法官沃伦E.伯格(WarrenE.Barger)为首席大法官,后来又任命了另外两名法官,致使米兰达判例中处于多数裁决意见的五位大法官只剩两位。很多分析家和研究人员都认为,只要能遇到适当的案件,米兰达规则将会被撤销。但是,就像许多对未来的预测一样,这一次也错了。在以后的四十年里,米兰达规则在不绝于耳的反对声中一直走到今天。虽然有对它的削弱,但它的精神内核没有改变,而且为现在的大多数人所接受,包括被它束缚的人也渐渐爱上了它。针对1984年里根政府的司法部企图废除米兰达规则这一动议,很多警察和检察官都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虽然米兰达规则导致了自白率的下降,但破案率和定罪率并没有因此而显著降低,相反,它促使警察进行更加细致的侦查,从而发现更为有力的控诉证据。
  因此,不能不说米兰达规则是在爱恨交织中成长起来的。
  (一)第一次打击:哈里斯诉纽约州(Harrisv.NewYork401U.S.222(1971))
  1966年1月4日哈里斯在向便衣警官出售海洛因时被捕。当时米兰达规则还未问世,在警察没有告知其享有的宪法权利情况下哈里斯作了有罪供述。但到此案提交法庭审理时米兰达规则已经问世,在法庭上哈里斯否认自己向警察出售毒品,因此审讯期间的认罪供述被禁止提供。控诉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时未出示这次认罪供述,而是在质疑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出示了这次认罪供述。审判法官允许检察官将非法取得的认罪供述用于这种情形的质疑。经过评议,陪审团判定哈里斯有罪。哈里斯上诉到最高法院,1971年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证并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通过哈里斯案,最高法院确立:被告人未经告知米兰大权利的供述,如果不是用来证明被告有罪或用来反对被告人的,而是用来质疑其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是可以采纳的。这一例外使原本违反米兰达规则绝对不可采的口供具有了“有限的可采性”。哈里斯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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