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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著人传统资源与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墨西哥已签订了一些国际条约,希望对保护土著人有所帮助。在1945年,墨西哥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联合国宪章下,通过促进世界各国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上的交流从而使世界各国在保护人权自由方面达成共识,不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同,最终达到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的目的。
  在UNESCO中,其主要的手段是禁止非法的进出口贸易以及文化财产的转移,这里的文化财产即是特定国家的考古学、历史学、科技与文化方面都很重要的财产。同时,UNESCO强调需要新的经济全球化与社会正义,力图通过实现社会正义的全球化论坛来实现。其目标是为不发达的地区提供的机会。
  目前,有可能实现对土著人的传统资源进行保护的土著人文化与权利法案已被提交至墨西哥国会。因为根据墨西哥政府经济统计表明其经济因西方公司的掠夺与竞争,已经呈下降趋势,这使民众强烈敦促政府保护土著人的权利。现在看来,墨西哥政府要在这二者之间找到平衡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
  3.我国对传统资源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没有涉及到传统资源的保护,尤其是在国际层面上,对国外大公司、企业与科研机构对我国资源的占用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于1998年发生的“百岁老人基因采血”风波;2000年4月6日美国孟山都公司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一项有关高产大豆及其检测、栽培的国际专利,该项研究的关键材料来自中国的一个野生大豆品种。此前,就花木兰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引发了相当多的探讨,认为我国应对外国公司在此基础上的利用应享有利益分享权。“生物海盗”的结果就是: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通过申请专利、技术转让或者开发新产品等商业化途径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润,发展中国家不但不能分享这一财富,相反地,当其要利用此类基因产品时还要付出巨额费用。对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漠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不平衡与潜在威胁。
  四、发展权与知识产权的平衡与协调:可能解决的路径
  专利权制度并不能很有效地保护土著人的权利,因为土著人的传统资源与文化并不符合专利的要求,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土著人的传统资源与文化,但由于很多国家拒绝签署或参加条约,从而也不能提供多大的帮助。实质上,西方公司对土著人资源的占用或者说滥用,妨碍了土著人自身的文化发展;土著人的资源与文化的保护是其文化发展权的体现,与此对应,而西方基于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是合法的权利。因此,这就表现为土著人的发展权与西方公司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的冲突,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上利益不平衡的体现。
  以下途径可能对土著人的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及文化发展权与知识产权冲突的协调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1.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CBD力图保护全球的生物资源,促进世界稳定发展。其有可能使各国保护土著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与TRIPS截然相反。现在有相当多的国家签署并加入该公约,印度与墨西哥已经承认了该条约。尽管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3年也在CBD条约上签了字,但其国会仍然没通过、加入CBD条约。CBD第8条第10款规定有三方面涉及到了土著人权利的保护,一是尊重、保护与维持土著人的知识与发明,保护其传统生活方式与生物多样性;二是促进传统知识与发明持有人更广泛地应用知识;三是鼓励因利用传统资源而形成的发明与创新的利益分享。
  为了实现CBD条约中的目标,签订国必须对美国施压,以使其签署并通过这一条约。TRIPS也应进行修改,应将上述目标包括在内,而且每个国家也应将之纳入本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去。CBD将土著人的知识视为等同于西方资本的传统技术,其第18条第4款规定,“合同各方应按其国内法律与政策,鼓励并推动技术(包括传统知识与资源的)合作,以实现上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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