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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著人传统资源与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土著人已经发现了这些植物品种并找到了它们的药用价值,还栽培它们供自己使用。然而,这些资源并不被认为是符合西方标准的,是因为土著人并没有从这些资源中发掘利润。对于西方制药企业来说,他们漠视土著人的劳动,而宣称这些文化资源属于他们,这实际是一种双重标准。
  第三,实用性标准。要受到专利权法保护所要达到的又一标准是:发明创造至少要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这一标准建立的基础是美国宪法第8章第1条,它规定国会有权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发展,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权利。美国专利权法规定即使是十分细微的发明或在某一项发明之下的成果的实用性都能通过检测,这表明其实用性要求易得到满足。排斥非实用性的技术不享有专利,来作为否定专利保护的非法或不道德的根据。然而在国际法中实用性要求更严格且要求必须能带来利润。土著人的制药方法和宗教庆典通常是不会带来利润的。
  土著人很难达到专利权法规定的标准。第一,土著人很难符合这种新规定的标准,因为整个部落都拥有这些文化资源,使得他们作为首创者的身份就很难被认可。第二,土著人不符合“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因为传统的种植经验被认为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主要通过口头方式来传授的,并且这些经验通常不会被记录下来,而所谓的“科学的”提取基因的方法则会受到专利权法保护。当一家制药公司“科学地”确定了某种植物的成分,那么这家公司便成了发明者。即使土著人已经向该公司提供了关于植物的产地、栽培方法以及他们使用该植物的目的。这使西方的科学研究比土著人的文化显得更重要,超过其价值。第三,土著人无法达到国际法所规定的实用性要求,因为他们不会从利用生物和传统知识中获取利润。
  另外,土著人不会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文化资源不受非法的生物海盜的侵害。在美国申请实用新型需要380美元,而申请专利则需要605美元。申请程序的每一步都需要一种特殊的顺序而且每一步都有大量的时间期限,任何一步出错都要受到经济上的惩罚。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保护实践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由于全球化趋势的加深,许多国家都在力图增进国家间的贸易。其中,最为完备的关于知识产品的多边国际公约是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TRIPS协定。在TRIPS协定中,还包括植物新品种权。TRIPS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贸易和保护财产。“TRIPS协定的目的是重视促进有效和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减少国际贸易障碍,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程序来消除知识产权在合法交易的障碍”。该协定要求其成员国要遵守条约的规定。
  TRIPS协定要求每一个会员国要遵守WTO的主要公约(即《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主要义务。同一般的专利法一样,TRIPS协定加强了私权利,使其高于社会共有,并且在发展国家和土著地区的共有方面设置了限制。TRIPS协定表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显然,它排斥了当前存在于土著部落中的共有知识作为私有的知识产权来保护。
  TRIPS第27条要求“签约国必须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许多国家本身对该条款的适用持批判态度,但各签约国迫于国际压力,而与国际贸易体系一致。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漠视了土著人在培育植物品种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否定了土著人对知识丰富的作用。
  TRIPS在专利法的三个标准上,增加了一个有效性标准,即“发明必须能产生利益”作为确认专利权的标准。另外,这些标准反映了作为资本的发明者的观点。美国专利法的有效性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强调了“专利权仅仅包括那些能带来商业利润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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