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这一命题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对它的无视将导致一个更大的问题即:“如何界定维持任何分离系统都必须的人类努力方向。 ”因此,该命题构成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核心。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一命题进行分析。那么富勒是如何使自己的这一命题得以成立的呢?为使这一命题成立他采用了什么样的论证方法?他是否达到了他的目的?他在达到目的前遭遇到了什么样的难题,他是如何解决这些难题的?下面我们将围绕上述问题逐一分析试图发现富勒对这些问题的论证的内在理路。
(一) 使法律成为可能的要件
富勒从迈克尔波兰尼的“科学事业”的概念中得到启示将法律界定为一项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
富勒的这一关于法律的界定,预设了规则的有效存在。而规则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的第二部分,以雷克斯国王造法失败的一则寓言引入了通向造法失败的八种面向:即(1)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地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种(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 。并指出这八个方向中任何一个方向的全面失败都不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甚至导致的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 为什么对这八项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构成了维持任何法律系统都必须的要件。富勒做出了自己的论证。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富勒通过对道德的界分,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并指出由于法律与义务的道德之间的亲缘关系,法律属于义务的道德。这种道德的基础是互惠关系。因此,法律是政府和公民为了追求共同的目的的互动关系的结果,因此,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的基础是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在遵循规则方面存在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政府实际上向公民保障:“这些我们期待你遵守的规则。如果你遵守它们,我们就会保证它们将是实用于你们行为的规则”。 即政府为了使自己创造的规则得到遵守,政府必须信守它向公民做出的承诺,即保障一套有效规则的存在,为实现自己的这一目的对于参与到“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之治”这项特殊的事业之中的政府来说,不得不受制于内在于该行为之中的该行为的目的即规则的有效性的约束。而对合法性诸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恰恰构成了规则有效的要件。但是他指出:“由这合法性八项原则构成的乌托邦实际上并不是我们追求合法性冲动的有用目标;完美的目标更为复杂。不过他确实为我们指出了八项独特的标准。我们可以借此检验合法性的完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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