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读《法律的道德性》
孙丽君
【全文】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对富勒的理论给以评价就必须建立在对其在该书中阐明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理论进行梳理,并把握富勒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论述的理论的内在理路基础之上。
一、富勒的问题的建构
富勒对自己命题的提出是从对多年以来主宰着英语世界的法律哲学的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不满开始的。富勒认为尽管他们总体的法律观占据着核心地位,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观点被人们完全满意地接受 。富勒经研究发现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在面对解决人类的实际困境即如何对待所谓“怨毒的告密者”时所遭遇的难题;同时发现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在解决同一种人类困境时使人类陷入到不确定的随机与偶然的状态之中;传统自然法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所受到的形而上的教条主义的困扰。富勒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正是在对法律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批判和对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超越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这一理论的前提是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性的,而且人之行为不受制于任何单纯的目的,人的行为是多种目的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行为既受制于内在于行为之中的使该行为得以存在的行为参加者的目的,又受制于以观察者的身份观察到的行为的外在目的;同时,行为还受制于行为的各种显见的目的又受制于潜在的目的。这些目的共同作用构成了对该行为的判准。所有构成对该行为判准的目的都属于应然范畴都是道德,它们分别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外在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德。但是,实证主义者、新分析实证主义者、现实主义者分别从不同的哲学立场出发,为了达至不同的目的采用了相同的手段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明显的界分,而这一界分使得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界定为单向度的权威投射,进一步指出这一法律观使得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在面临现实的互动关系时所产生的混乱。而法律现实主义者在将法律与道德做出明显界分的前提下,将法律界定为可以观察到的政府官员的行为,这一界分,使得法律现实主义者陷入不确定、非理性的偶然与任性之中。传统的自然法则认为人之行为服从于一种单一的目的即超越于人之行为之上的孕育万物的普遍存在,这一目的构成人的行为的判准。富勒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或有助于满足人们共同生活的需求,因此,它不服从于任何单一目的。然而无论是实证主义者,还是新分析实证主义者,他们在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前提下坚持法律的价值无涉性,因此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关系。而实用主义者与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他们由于在人之行为服从于单一目的的前提下,仅关注法律这种特殊的人类行为的外在目的,忽视了内在于该行为之中的对该行为构成判准的内在目的。因此,无论是主张以超越于人类行为之上的孕育万物的普遍存在的外在道德构成对人的行为之判准,并因此在法律于道德之间搭起一座桥梁的传统自然法,还是出于不同目的主张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做出明确界分的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都忽视了一个本书所关注的一个重要命题即“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然而这一命题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对它的忽视将导致一个更大的问题:即如何界定对于如何维持任何分类系统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努力方向的问题。
二、富勒对本书的重要命题(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