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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看待物权法

  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概念系统已经在清末变法中几乎丧失殆尽,当时引进的法律体系和概念系统就包括物权制度在内的民法。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们又大规模地引进苏联法学,最初其中仍然有民法和物权制度。但是由于苏联完整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后,涉及交易的法律规则基本上都不存在了,直接体现为交易规则或者为交易服务的物权即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也因此无法发挥作用,苏联法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只剩下了所有权制度。这种情况一度被我们认为是社会主义民法的典型,我国民法长期以来也不使用物权概念,只使用所有权概念。但是在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中,物权法的整体体系却一直存在。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2年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创造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新型物权;1988年实行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创造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新型物权。这些物权都属于用益物权。1995年,为满足交易安全的需要,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全面地恢复了担保物权。从此我国物权法从整体上已经恢复了传统民法的物权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富民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宪法对个人所有权的保护、对民营经济的承认和鼓励,激发了社会大众的创造力,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也使得我国社会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民营经济占有的资产数量已非常可观,而民众个人的所有权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也是今非昔比。随着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民众将更加走向富裕,国家也会越来越强盛。这样,我国的所有权结构将越来越朝着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方向发展,社会大众对于公共权力侵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民事权利的担心,也将会越来越小。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把握的立法原则,是物权法科学法理能够良好地与我国实践相结合。因此,立法调研工作一直在进行。不论是立法课题组还是立法机构,都对此做了大量工作。目前的立法草案,也体现了许多我国实践的需求和我国特色的地方。比如,在所有权制度中强调民众基本权利保护,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市土地使用权等。另外,根据市场经济和民众权利保护的需要,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已建立起来,这个意义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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