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成"定分止争"的基本职能,物权法首先就要将法律值得承认和保护的一些物权类型确定下来,建立起一个法律认可的物权体系。我们买房子,其实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通过法律建立物权体系,目的是建立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权利类型体系。也就是说,交易的权利类型,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否则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我国现有的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实际上,地役权、居住权等也应包含在物权体系中。
2.建立物权变动制度,保障物权取得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你因购买一处房屋,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这个合同的订立没有违背法律的情节而生效了,但是这个生效合同并不能确认你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在你订立该合同时,房子可能还没有建好,而在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或许又将这个房子作了其他的法律交易,比如拿房子作了抵押等,结果导致你的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从法律上来看,有合同不一定会有物权取得。
因此,在物权取得的这个环节上,物权法就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来确定或者保护物权取得人的利益,保障物权取得人的交易安全。物权法虽然不能强制性地将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作所有权取得的法律根据,但是物权法可以建立确定交易中物权取得的法律基准。这是
合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物权取得是物权变动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以此类推,物权变动、变更以及物权消灭等交易问题,也必须在物权法中予以解决。物权变动制度是交易安全制度最为重要的基础部分之一。
3.建立第三人保护制度,保障利害相关人的交易安全。在物权法应该建立的制度中,还应该解决第三人保护问题。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法设立抵押权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就要考虑这样的问题,因为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就是排斥第三人的债权而优先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因此设立抵押权,一方面要确认抵押权人能够真正取得所设定的抵押权;另一方面,抵押权的设立,意味着对第三人债权的排斥,使得第三人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但是第三人的债权在法律上同样是合法的权利,因此法律必须采取措施保障第三人的利益。这同样是交易安全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过去法学界认为,物权法只解决财产支配秩序的问题,所有涉及交易的问题都有
合同法解决,但是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交易中物权变动的问题以及第三人保障的问题,都是
合同法难以解决的。所以制定物权法,必须首先更新我们的法律思维。三、物权法法理应与我国实际相结合